UCP规则的发展对各国信用证立法产生的影响学
2013-12-10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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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规则自1933年经过至今,曾经历了七次修订,共
UCP规则自1933年经过至今,曾经历了七次修订,共有八个不同版本。[3]为当今贸易界、银行界和法律界所熟知的近期的三个版本是UCP600、UCP500和UCP400号版本。最新版本UCP600为2007年修订本,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取代被国际贸易界普遍适用13年之久的UCP500号版本。UCP600是信誉证范畴最新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其许多内容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开展的新趋向。
一、UCP600的国际惯例恣意法性质更为凸显
国际惯例与国度立法在效能上的最大区别正是其恣意法性质,这就决议了当事人具有对惯例的选择适用权、修正权和扫除适用权。其实,UCP400第1条就已规则:“本条适用于一切跟单信誉证,……除非信誉证另有商定,……”。UCP500第1条规则:“本条适用于在信誉证归入本惯例的一切跟单信誉证,除非信誉证另有明显规则,……”。UCP600第1条规则:“本惯例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白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誉证,除非信誉证明白修正或扫除(Unlessexpresslymodifiedorexcludedbythecredit),……”。惯例的这一恣意法性质固然在UCP400和UCP500中就已得到了确认,且其内容与UCP600大致相同,但在措词上有重要的调整,如用“修正或扫除”取代“除非另有规则”,这固然是对“另有规则”范围的详细化,处理了长期以来对“另有规则”模糊不清的认识,为理论中当事人选择适用惯例加强了可操作性。UCP600充沛赋予了当事人修正或扫除适用其条款的权益,更顺应当事人特定买卖的详细需求,也顺应了国际贸易条约和国际商务惯例[4]的开展趋向。
二、UCP600对若干重要概念的定义更为精确
UCP600新辟定义条款对信誉证所涉14个中心概念停止定义,这些概念触及信誉证的方方面面,包括信誉证的性质、信誉证各方当事人、与付款和交单相关的概念。这一新辟的定义条款既对UCP500中的相关概念加以提炼,又对理论中迫切需求明白的概念予以修正或补充,例如与信誉证性质和付款亲密相关的“兑付”(honor)、“议付”(negotiate)和“相符交单”(complyingpresentation)。下面分别就这些概念加以比拟评析: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1.信誉证的定义
UCF600第2条规则:“信誉证意指一项商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绘,该商定不可撤销并因而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确实定承诺;”第3条的“释义条款”进而规则:“信誉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便信誉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上述“定义条款”与UCF500第2条相比显得更为精炼,且增加了“不可撤销”的定性,与UCP,500构成了明显的区别;而“释义条款”痛快明白了信誉证的不可撤销性,从此一改可撤销信誉证与不可撤销信誉证共存的场面。剖析比照UCP400关于“假如信誉证无表示能否可撤销则被视为可撤销”的规则,和UCP500关于“假如信誉证无注明能否可撤销则被视为不可撤销”的规则,UCP600关于“信誉证不可撤销”的属性已得到了确认,在新惯例施行后,一切信誉证都将为不可撤销信誉证。这将有利于维护信誉证的严肃性和开证行的信誉,更有利于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与付款亲密相关的定义
“兑付”是定义条款中的一个新增概念,它与“议付”和“偿付”都是与付款亲密相关的重要概念。法律依据定义条款的规则“兑付是指:(1)关于即期付款信誉证即期付款;(2)关于延期付款信誉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3)关于承兑信誉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等三种行为,从而明白了开证行和其他相关银行的付款义务。
“议付”在定义条款中是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取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经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的方式购置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或单据的行为。该定义与UCP500中的“议付”定义有所区别,它明白指出“议付”是对受益人的预付或承诺预付,同时也明白了议付是对汇票或单据的一种购置行为。该定议供认了远期议付信誉证的存在,并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归入了受维护的范围。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偿付”并未在定义条款中规则,但它是与银行付款亲密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并呈现在UCP600的第7条C款、第8条C款和第13条中。依照其中的规则,偿付专指银行之间的付款行为,在银行之间停止款项索偿时运用。
经过剖析上述定义,我们能够明白开证行的付款行为不能称之为议付;而议付行的付款行为也不能称之为兑付;同理,银行之间的款项索偿只能称之为偿付,这些概念在不同场所、不同当事人之间不能混用。
3.交单与相符交单的定义
“交单”与“相符交单”同样被列入定义条款之中,前者是指“将信誉证项下的单据提交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的行为”。后者是指“与信誉证中的条款与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则及国际规范银行实务相分歧的交单”。这就是说,肯定相符交单应契合信誉证条款、UCP600和国际规范银行实务三项根据的请求。UCP500第10条固然也有相似交单的规则,但远不如UCP600的定义条款明白,更没有列明相符交单的详细根据。
以上几个重要概念简直触及到信誉证买卖的各个环节,是肯定信誉证各当事方权益义务的根底,UCP600在UCP500的根底上对这些重要概念停止系统定义,不能不说是一个新打破。
三、UCP600使信誉证的独立性准绳得以强化
信誉证独立性准绳是信誉证的根本准绳,其效能和性质独立于根底合同之外而不受其影响和限制,各当事人的权责仅以信誉证为根据,开证行仅凭相符交单付款。该项准绳确实定一方面使开证行承当信誉证项下相符交单的绝对付款义务,另一方面使开证行摆脱进出口根底买卖纠葛的纠缠。
UCP600第4条a款重申了信誉证的独立性准绳,其中从三个层次规则了该准绳:(1)信誉证与作为其根据的根底合同是互相独立的买卖,即便信誉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完整无关,且不受其约束;(2)一家银行作出承付、议付或实行信誉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限制;(3)受益人在任何状况下,不得应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上述三个方面的规则,层层深化,首先说明了该准绳的含义;其次明白了银行兑付、议付行为的独立性;再次明白否认了受益人在主张权益和抗辩中应用根底买卖的关系。该款规则与UCP500第3条的内容大致相同,不同的是,UCP600第4条还新增了一款,作为该条的b款。其中规则:“开证行应劝止申请人将根底合同、方式发票或其他相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誉证整体组成局部的做法”。该款的增设目的是为了提示开证行劝止申请人将根底合同作为信誉证组成局部,以免使信誉证与根底合同牵扯不清而动摇信誉证的独立性。这一新规则实践上是对信誉证独立准绳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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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UCP600中银行审单规范与请求更为明白、细化与合理
UCP600第14条和第16条是银行审单规范与请求的规则,特别是第14条以12个款项的篇幅明白规则并细化了银行审核单据的规范与请求,该条规则是在对UCP500第13条、第31条c款、第37条c款等内容以及国际规范银行实务相关内容停止整合的根底上作出的。其中许多条款显现出更明白、更进步和更具操作性的特性。
1.删除了银行审单应尽合理留意的请求
第14条a款规则:“银行审单时仅以单据为根底,以决议单据在外表上看来能否构成相符交单”。该款与UCP500第13条a款的根本内容类似,但删除银行审单时必需“尽合理之留意”这一无法操作之请求。这一规则实践上是对“单据外表相符准绳”的重申,也是对理论中长期构成的“单据外表严厉相符准绳”确实认。
2.缩短了审单时限并适用单一的天数规范
第14条b款前半段规则:“银行应自收到单据的第二天起最多不超越5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议交单能否相符”。与UCP500第13条b款关于“银行审单必需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但应当自收到单据的第二天起不超越7个停业日”的审单时限的规则相比,UCP600删去了“合理时间内”审单的提法,并将审单时限缩短为“最多不超越5个银行工作日”。
这一修正使原有对单据处置时间适用双重规范简化为单纯的天数规范,无需受“合理时间”这一含糊概念的约束,因此这一规则显得更明白,更开门见山,也更有利于加快单据的传送。还应当指出的是,该条b款的后半段还对审单时限增加了“该时限不因单据提交日适逢信誉证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或在其后而被缩减或遭到其他影响”的规则。依照这一规则,即便银行在信誉到期日或信誉证规则的最迟交单日后收到单据,也应依照规则时限对单据停止检查并完成后续工作,而不能不经过审单就直接认定为不符交单。3.直接规则了交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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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c款明白规则:“交单若包含有运输单据的,则必需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21个公历日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誉证的到期日”。但UCP500第43条a款还规则“每个请求运输单据的信誉证应以装运日为起点规则一个交单期限,若无此种规则,则单据应在装运日后21公历日内提交。”UCP600直接明白规则了交单期限,因此不请求信誉证就交单期限再作规则。据此,凡信誉证明白规则了交单期限的,就视为当事人对UCP600第14条c款的扫除适用,交单期限则应恪守信誉证之商定,当然信誉证的到期日也应被思索在内。
4.肯定了“相符交单”的新审单规范
第14条d款规则:“单据中内容的描绘不用与信誉证、信誉证对该项单据的描绘以及国际规范银行实务完整分歧,代写
管理论文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他规则的单据或信誉证相抵触”。这一规则显然为银行审单确立了“相符交单”的新规范,即单据应契合该惯例和国际规范银行实务的请求;单据与信誉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以及单据内的信息之间应互相不抵触。这一审单规范被简化为“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和单内相符。”
“单证相符”规范请求单据与信誉证之间“不用完整分歧(neednotbeidenticalto),但必需不抵触”(butmustnotconflictwith)即可。这一规范在其后的第18条c款关于“商业发票的描绘应与信誉证中显现内容相符”的请求,以及该条e款关于“其他单据中对货物的描绘可运用统称”的规则中得到了详细表现。
“单单相符”规范请求单据与单据之间“不用完整分歧,但必需不抵触”。假定发票中写明了货物规格,但磅码单、装箱单中无此种显现,它们之间虽不完整分歧,但也并无抵触,因而它们并不存在不符点。假如依照UCP500关于单据之间“不能不分歧”的请求,则上述单据即被以为存在不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