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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8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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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关于行政法理论根底问题的主要理论自变革开放以来,国内
一、国内关于行政法理论根底问题的主要理论自变革开放以来,国内行政法学界针对行政法理论根底曾经提出了若干种学说,主要包括:
效劳论。效劳论是最早的有关行政法理论根底的理论。1983年著名学者应松年、朱维究、方彦等在其发表的《行政
法学理论根底问题初探》” 一文中,提出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根底是人民效劳论的观念,即行政法是标准行政机关行为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度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的独一目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因而,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根底只能是为人民效劳。
管理论。管理论以为行政法就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律,也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停止管理的法律。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度以及前苏联较为盛行。但是,由于其过火强调行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带有浓重的方案经济的颜色,在现阶段曾经逐步退出了主流理论的行列。
公共利益本位论。本位论以为行政法的理论根底属于理论层面,是一种认识形态的表现。它构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之上。而在这两者的矛盾抵触中,公共利益才是主要矛盾,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因而行政法的理论根底应该是公共利益。但该说同时也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对立统一而非截然对立的辨证关系。
均衡论。均衡论是罗豪才教授等在其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根底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益义务均衡》 中初次提出的,其根本内容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益和义务的关系中权益义务在总体上是均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益的均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均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本身权益义务的均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本身权益义务的均衡口 。均衡论一经提出即在行政法学界惹起了宏大的反响,盘绕均衡论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在尔后十余年间,均衡论的支持者又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其停止了阐释和开展 。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控权论。控权论的观念较多地遭到英美法系国度“红灯”理论 的影响,以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利加以控制的法律。该理论强调指出,行政机关享有权利停止管理是一个事实而非法律问题。授予行政机关以权利不是行政法所能决议的。行政法所能标准的是权利行使的结果,是由于享有权利、运用权利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其次,行政权的行使,无须法律的保证,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利停止控制而非保证的法律。
政府工具论。政府工具论 的中心观念为政府是有阶级社会里人们不得不加以有效应用、功利性应用并应当予以维护性应用的工具。任何时期任何国度的行政法律制度设计都不应当背叛这个主题和中心工作。
二、“均衡”还是“控权”— — 理想与理想的博奕均衡论者所以为的“均衡”指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益义务的关系中,权益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均衡的”。这样的一种“均衡”又包括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本身权利(权益)和义务两对均衡。但这样一种“均衡”能否真正成为理想却是极为值得商榷的。理由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
哲学上讲,静止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不运动的事物。“均衡”一词在汉语中的本意是“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上相等或相抵”,或者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作用于一个物体上,各个力相互抵消,使物体成相对静止状态”” 。从基本上讲,均衡所意味的状态就是哲学上所谓的相对静止的状态。正由于如此,均衡只能是处于特定开展阶段的事物所表现出来的外在特征。这样的一个特定阶段,不只不能全面反映出事物从降生到开展到鼎盛再到走向沦亡的全部过程,更不能承认在相对静止的事物内部不断在发作着的绝对运动。
中国大学排名 其次,权利和权益、义务和权益在社会实践生活中一直处于此削彼长的态势,相互之间的均衡不可能得到完成。某种意义上讲,现代社会的开展史就是一部公权利与私权益、国度与个人的博奕史。权利和权益、义务和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一直盘绕着均衡这根横轴上下动摇。奴隶制和封建社会中,经济上的人身占有关系和
政治上的统治者个人专制专制统治将国度的公权利和个人私权益分别推向极大化和极小化的两个极端。在这种社会形态中,统治者与国度高度交融,以国度暴力机器为后台,无偿占有绝大局部以至全部社会劳动产品,并进而经过经济上的优占位置,取得、稳固政治上的强势。在近代资产阶级兴起以后,指导了一系列旨在提升个人私权益,限制、削弱国度公权利的运动。这些运动的成功,使得权利和权益的互相关系发作了基本性的变化:“君权神授”转变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财富是崇高不可进犯的权益” 。在激进的法国1793年宪法中,更是郑重其是地表示假设政府压榨人民或进犯人民权益,人民就有对抗压榨及起义的权益。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也有相似的表述:“? ?当任何方式的政府对这些目的具有毁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动或废弃它,以树立一个新的政府??”。近现代国度,无论国度性质如何,均声称代表人民的利益。均衡论指出“在我国,国度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基本上和总体上是分歧的、统一的” 。这个结论自身没有任何错误,但这并不能成为权利与权益相互均衡的理论根据。
利益,依照远近水平来划分,有久远的、基本的利益;也有理想的、短期的利益。久远利益,比方把我国建立成为民主、富强、文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度,不管从国度、集体还是个人的角度来看,确实是分歧的、统一的。但是,在完成这个久远利益的过程中,理想的国度、集体利益和理想的个人利益经常存在目的上的偏向,以至呈现双方严重对立的场面。关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度利益孰轻孰重的讨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对立场面的理想存在。最近几年在我国发作的由于城市拆迁补偿、乡村征地补偿以及各种行政执法行为而引发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都充沛地证明了在基本利益分歧的前提下,短期个人利益与国度、集体利益,个人私权益与国度公权利之间一直处于互相摩擦、碰撞的状态之中。在人类社会中占领绝大局部的是理性的个体,这些个体的汇合组成人民,个体利益经过整合、重塑之后又上升为群体利益。由于理性,单个个体不可防止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的差别招致这两对利益不时地对立,呈现出此削彼长的场面。这种场面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并将继续随同人类社会长时间地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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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踏实地地讲,均衡论也看到了这种权利与权益对立运动的场面,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根底》一文中,也供认行政机关相关于行政相对人的强势位置以及双方权益和义务在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均衡。但均衡论主张经过均衡来处理不均衡,提出“讲均衡,正是由于存在不均衡;存在不均衡,便要完成均衡。”” 的观念,又堕入了循环论证的怪圈之中。三、控权论宜为当前中国行政法的理论根底经过前述关于均衡论本身局限性的剖析,我们以为,控权论最合适作为当前中国行政法的理论根底。理由在于:
第一,行政权的高度扩张性,是公民权益的严重要挟源行政权是依照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树立起来的,相关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权利形态。美国近代著名法学家布莱克(Black)将行政权定义为“执行法律的权利,它是总统依据联邦宪法第二条的规则而享有的普遍权利?? ,它与制定法律及对法律纠葛停止裁判的权利相区别??”【】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对实践社会生活的浸透远远超越司法权和立法权,到达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至影响到了同属一个范畴的司法权,呈现了司法权行政化的场面。
从历史上看,行政权的影响范围较之如今要小了许多。刚刚从封建社会的废墟上树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度出于对个人专制复辟的恐惧和个人利益本位的价值取向,初期的行政权不只在行使主体上严厉限于行政机关,权利行使的目的也被定位在完成社会的平安和次序。正如美国宪法学专家、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路易·亨金所言:“宪法制定者以为,政府的目的是充任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行。”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被限制在社会的“守夜者”的角色上。
这种状况在近代工业反动开端以后发作了变化。
工业反动的深化极大地促进了消费力的开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同时也招致了以经济生活为根底的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到“消费的不时革新,一切社会情况不停的动乱,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期不同于过去一切时期的中央。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顺应的索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弭了,一切新构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云消雾散了。一切崇高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目光来看他们的生活位置、他们的互相关系”。这种无序的场面逐步危害到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而立法自身固有的滞后性以及司法以立法为前提、依赖于立法的特性,使得更具顺应性、愈加高效、便利的行政权成为处理问题的当然选择。这种产生自社会开展的需求成为行政权扩张的外部条件。
其次,行政权本身的执行性是行政权对外扩张的内部动力。行政权的执行性表现在行政行为的四效能之上。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以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施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为一经做出就具备了公定力、肯定力、执行力和拘谨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或者说行政权的执行力使得行政权具有了立法权无法企及的执行性,特别是现代社会,行政立法以准立法权的姿势呈现以后,行政权正在向着议行合一的方向开展。关于司法权而言,司法权的执行性最终有赖于行政权的执行性;而从职能定位上来看,司法权更多的时分充任的是被动的、居间裁判的角色,对社会生活的浸透远逊于行政权。事实上,行政权所具备的执行性和附随优势,使行政权在面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时更显得高效、迅捷,进而与社会生活不时交融,堕入不时收缩的循环开展之中。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行政权的收缩是社会开展的产物。国内有学者将行政权的扩张划分为好心收缩和歹意收缩,进而指出行政权的好心收缩顺应了政府角色从“守夜者”向“福利提供者”的转变,基本上有利于人民的福祉 。但行政权自身议行合一以及与社会严密联络,掌控众多社会资源的特性 ,也使得行政权成为发作糜烂的高危地域。
在这个由理性人组成的社会里面,每个人都在尽可能地追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笼统的行政权的完成,又离不开理性人的详细运用。因而,必要监管制度的缺失只会为行政权的恶性收缩铺平道路,使行政权与其应有的保证人民福祉的目的南辕北辙,异化成为掌权者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正所谓“绝对的权利招致绝对的糜烂”。
第二,社会开展历史背景决议,现阶段的中国更需求对行政权的控制回忆中国社会的开展历史,法律一直站在统治者一边,保证的是国度公权利而非公民个人的私权益。国度权利的极大化和公民个人权益的极小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之一。自夏朝树立以来,中国阅历了几千年漫长的专制统治。最高统治者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以个人意志替代国度意志,招致了中国传统社会中行政权政治化、经济化、神秘化和人格化的特性,即:政治与行政牵扯不清,政府的统治职能主导着社会职能,社会职能附属于统治职能;行政权与经济权利直接分离,成为评判社会价值的度量衡,权利支配财富,有力地促成了官本位的社会观念;行政权与宗法权利错综复杂,其运作常常依赖于宗法制度的保证以及个人权利压倒职位权利,个人权威压倒职务权威。
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由历史传统演化而来的行政 权一权独大的场面并未得到基本性的改动。高度的方案经济体制不只没有削弱反而强化了包罗万象的行政权利。同时十年“文革”更是对本来就处在弱势位置的司法权和立法权形成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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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西方各国,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曾经树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奴隶制下民主政体,保证市民、公民的各项权益。中世纪占领统治位置的基督教对人性的不信任以及教会对封建王权的限制,使得君主个人的权利在大多数状况下无法到达无以复加的地步。而开端于中世纪中晚期,绵亘数百年之久的文艺复兴、启蒙思想、宗教变革等一系列运动又将对等、自在等进步观念不得人心。
客观的讲,中国社会没有阅历过范围如此庞大、持续时间如此持久的思想反动运动。即便从1840年鸦片战争起算,中国的社会现代化进程也不过只要短短的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国传统文化中鼓吹的是“人性善”的主张,行政、立法、司法三位一体、以行政替代立法、司法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场面在变革开放后仅仅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不可能完整得到消弭。
前文曾经阐述过,行政权在现代社会中的扩张已是世界各国都无法防止的问题,行政权的好心收缩能够与社会开展构成良性互动。但同样应该看到的是,较之于我国,西方各国有着对人性不信任的传统以及良好权利分立制衡的体制,行政权的扩张也是从“守夜者”这个被动、居间的根底上开展起来的。中国社会没有启蒙思想运动,中国的行政权一权独大的场面从古到今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动。从中国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看,触及行政诉讼的案件并不多,这其中,被告败诉的案件又占了大局部 。由于种种的缘由,法院常常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以至与被告之间达成某种默契,维持了处置不当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惧怕行政机关在败诉后成心刁难报仇,惧怕“赢一阵子,输一辈子”,“快乐一阵子,痛苦一辈子”。
行政诉讼案件有减少的趋向,法院行政庭门庭冷落,不得不承办普通民事案件。在现代中国,人们的许多权益还是仅仅停留在文字上,由于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要想真正完成依然非常艰难。均衡论能够被以为是社会高级形态下行政法的理论根底。其所倡导的“均衡”与“统筹”事实上超越了在现阶段的中国更需求控制、紧缩行政权的实践国情,在目前中国的社会条件下难以得到完成。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四、结语从“封建专制”到“小政府,大社会”再到“树立行政给付国”,行政权在西方国度走过了由强到弱再由弱到强的进程,也由于如此,在现代西方国度提出了与以控权为中心的“红灯”理论截然相反的,以保证行政权施行为目的的“绿灯”理论。但是,正所谓社会形态能够超越,权利演化过程不能够超越,目前的中国还处在提升公民个人权益,政府转变大包大揽的管理者角色,退出局部传统管理范畴的社会转型阶段。以“控权”作为行政法的理论根底,矫正不断处于收缩中的行政权不失为中国目前行政法的首选理论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