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浅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学毕业(2)

2014-03-29 01:05
导读:(一)在实体权利立法方面,通过修改逐步增加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上与世界各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也已经认

  (一)在实体权利立法方面,通过修改逐步增加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上与世界各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些差距的存在,要缩短这些差距,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做到的,需要我们通过修改现行宪法逐步来完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当务之急应在我国宪法中增加如下基本权利:

  一是生命权。近年来,死亡几十甚至上百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在国内频繁发生,生命安全一而再、再而三地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显然,生命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把生命权列为首项人权。《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l款明确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因此,我们理应将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生命权入宪法,可使全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特别是,生命权入宪有助于增强国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以及增强他们尊重和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应该成为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底线。从而防止出现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漠视生命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生命权入宪还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一项准则,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正呈现国际化趋势。为适应签署特别是今后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需要,我们也应该积极主动地修改完善现行宪法,将生命权明确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是迁徙自由权。迁徙自由,又称居住自由,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国境内有自由迁徙择居之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一、在一国领土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自由往来自由及择居自由。二、人人应有自由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三、上列权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四、人人进入其本国之权,不得无理剥夺。”其他国际性人权文件也均有类似规定。目前,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根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的: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其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约占57%的比例0关于公民的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第9O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而后来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却取消了这一规定。目前,随着我国的建立和发展、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和加入WTO,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已势在必行。

  三是知情权。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rightto know”。在日文中被译为“知为权利”。译为知的权利或资讯权。大陆通常将其表述为得知权、知悉权或了解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知情权是现代法律发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伴随知识经济时代与信息情报网络时代的到来,知情权已日益成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明确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护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消息意见之自由。”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将此项自由权利进一步细化,该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文字或出版物、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第三款补充该自由行使之界限:“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风化。”至1991年底已有10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另有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则已经签署了该公约。因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对各缔约国的约束力,可以说,依法保障知情权已形成世界潮流。

  知情权在中国虽已逐步引起关注并被个别法律规范所接纳,但总体而言,其主要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没有被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不仅与我国已加入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更会给信息社会里的普通公民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立法的缺失,必然带来司法空白其现实的表现是回避,如考生韩延萍为了获得自己成绩的知情权,将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全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推上了被告席,状告其教育拒绝一案,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韩延萍的诉讼请求。0为此,通过立法将其确立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便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上一篇:论预算法律责任的完善学毕业论文 下一篇:试论如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实施道德养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