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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的综合
《法院与》一书是作者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所写的普通法律读物,因而与一些专业的法律读物不同。该书史论结合、通俗易懂。除了对法官意见的必要解读,作者往往以平实的语言、生动的历史笔法书写重要的司法案例。在作者的笔下,美国最高法院不再是神秘的圣殿,而是与时代密切相连的联邦机关。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作者的笔下也脱去了法律神圣的外衣,显得更人性化。
这一特点在书的第二部分体现的尤为突出。内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这段时期,是美国发展的转型期,转型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新的宪法难题。作者一开始便生动地描述了转型初期一系列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这些新的问题首先迫使各州的立法机构开始立法规制经济发展和解决社会问题。那些受到各项新立法规制的大企业和利益集团开始向联邦法院寻求援助,挑战立法机构的立法。转型期的利益冲突最终转变为在最高法院的法庭较量。
作者选取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Mann v.minois.1877)这一“洛克纳时代”到来前的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集中分析。对于穆恩案的分析,作者避免了单纯地局限于对判决意见本身的评论,而立足于这一条款的历史解读,作者首先以法律人的严密思维分析了“自由”、“财产”“法律的正当程序”这三个宽泛的词汇所带来的判决困难,并仔细探寻了穆恩案中最高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的英国普通法背景,体现了作者历史语言和法律语言的完美结合。
但是,穆恩案判决之后不久,最高法院的主导理念发生了转变,大法官斯蒂芬·菲尔德反对政府干预的司法理念很快主导了最高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很快进入了司法判决的“洛克纳时代”。作为一个法律人,作者并不掩饰自己的立场。在对“洛克纳时代”的最高法院做出评价时,他明确指出,l9世纪与20世纪早期的法律确实是异常僵硬,“与法官的要求他们忠于司法先例与因此而来的法律体系,现在他们继续以一种逻辑推理来使用这些观念,却几乎不关注实事基础。”不过,在批判洛克纳时代的最高法院时,作者并没有忽视这些法官所处的时代,认为“他们所表达的理念并非不适应予他们的年轻时代,大概是大多数法律都必须稍微落后于变革的脚步。”比如,对菲尔德大法官,作者采用了阶级分析法,从菲尔德的出身和经历分析了他独立奋斗的个人性格,又结合菲尔德所处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盛行的时代分析了菲尔德理念魏够盛行的原因。对于第一位约翰·哈兰大法官分析,作者的分析也显示了其辩证的观点,一方面作者指出了哈兰是“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唯一反对者,另一方面作者指出他也是菲尔德理念的支持者。在作者的笔下,这些法官们显得不再是难以理解的不合节拍的“隐士”,而是有着自己个性的时代人。
不过,虽然法官们的判决可以理解,但最高法院一味地捍卫经济自由的判决毕竟落后于时代,并带来了严重后果。在现存的制度下,人们已经难以挑战最高法院的权威,改变最高法院的理念需要特定的时机。最终,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法院填塞计划(Court-packing plan)促成了最高法院司法理念的转变③。菲尔德的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理念淡出最高法院,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法律现实主义”成为新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