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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学毕业论文(4)

2014-05-28 02:52
导读:投资人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必须以存在取得公司股分的协议并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利等事实证明。投资人欠缺真实意思表
投资人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必须以存在取得公司股分的协议并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利等事实证明。投资人欠缺真实意思表示,又未出资,是挂名股东。投资人欠缺有效意思表示,虽有资金投入,也仅是公司债权人。二者都不能取得合法股东资格。(2)、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取得投资入股的意思表示一致(一人公司例外)。以判例五为例,投资人虽有投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没有取得意思表示一致,不能取得显名股东身份,也不成立直接隐名投资关系。(3)、出资缺陷导致投资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能当然否定股东资格成立,而原则上应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内部解决之。(4)除记名股东等特殊类别股东外,出资证明、章程记载、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等书面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只有相对证明效力,可以被其他实质证据所推翻。(5)涉及第三人利益及发生在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中的股东资格认定案件中,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登记的书面证据有对抗效力。此处第三人作广义理解,除了指公司债权人外,还可以包括公司内部与隐名投资人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其他股东。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有一个体会,股东资格认定的困难固然有理论研究不足,制度不完善,行为人欠缺必要法律知识等等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司法者的观念问题。遇到社会问题,立法者、司法者不能首先想到国家干预,有投入不等于有效益,有管理不等于有秩序。只有真正认识自身管理能力局限、市场经济环境现状,才能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并顺利执行它。 
            
 
 
 
注释: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刘瑞复:《中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116-117页。
  [2]漆多俊:《中国公司法教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3]刘敏:《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27日第三版。
  黄福宁:《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实者的股东资格认定》,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http://www.ccelaws.com)
  [4] 孔祥俊:《公司法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5]郭明忠、邬文辉:《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权利限制——从一起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例引出的课题》;西湖法律书店网(http://www law-lib com/shopping/newview asp)
  [6]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依据还有很多,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60、61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者将被处以罚款,虚报注册资本严重的撤消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资格并不因出资人的瑕疵投资行为而被否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年12月1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22条、24条、25条、26条分别规定: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即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或将抽逃的出资返还给公司,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未依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出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见,依上述条款,出资瑕疵的股东仍能保有其股东资格,只是应当承担补交出资的义务。
  [7]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60-163页
  [8] 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在拖延支付的情形,可以对拖延支付的股东再次颁发一项儆戒性催告,催促其在一个待定的宽限期限内履行支付,否则即将其连同应当支付的股份一并除名。该项催告以挂号信发出。宽限期必须至少为1个月” 。美国《示范公司法》(1984)6 20节(d)款规定,“如果在公司设立前认购股份的认购人未能依约给付金钱或者财产,公司可以象收取其他债务一样予以收取。如果认购人在公司对其发出书面履行要求20日后,仍未能清偿该债务,那么除非认购协议另有规定,公司可以废除认购协议,并出售股份”。公司设立之后,公司股份认购协议按照《示范公司法》6 20节(e)款,则是公司与股份认购人之间的合同。自然公司也可以因为认购人不履行债务而解除协议。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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