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学毕业(2)
2014-05-30 01:05
导读:(1988)、《企业会计制度》(2000)以及若干补充规定[11],目前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的十余个项目,除传统的资本溢价外,可以分为如下两大类: (1)企业
(1988)、《企业会计制度》(2000)以及若干补充规定[11],目前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的十余个项目,除传统的资本溢价外,可以分为如下两大类: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代表着所有者权益实际增长的资源,但是不作为“收入”确认。这一类的项目主要包括他人捐赠的现金或实物财产,接受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因债务重组而获得的债务豁免或减少,国家拨人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等目的的款项使用后转入资本公积的余额等。由于会计上的“收入”账户主要核算企业基于经营活动而导致的股东权益的增加,而上述资财虽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但与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归入“资本公积”。
(2)基于会计程序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增长。例如,公司为改制、合并或其他财务目的,依照法律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因当前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而形成的“法定资产评估增值”。另外,当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通常会产生“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或者“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12]这类准备项目有两个特点:第一,其价值通常随着相关资产项目的市场价值而上下波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第二,它们体现的是股东权益的账面增长,并没有实际的资金流入。只有当它们被处置、转让时,增值部分才有可能实现。因此,这些项目往往又被称为“未实现的收益”。
根据前面的分析,传统的资本溢价以及上述第一类资本公积项目(如接受的捐赠价值、接受的专项补贴、已实现的资本汇兑差异等),都意味着曾经有真实的资产或利益流入公司当中,因此从会计原理上说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的。相反,上述第二类资本公积项目作为尚未实现的准备,只是账面上的数字而已,无法用来弥补亏损。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笼统地说资本公积“可以补亏”或者“不可以补亏”都是不准确的。
二、“资本公积补亏”在公司法下的意义及其规制方式
“资本公积”概念在《公司法》出现的频率远低于其在会计制度中所占篇幅,但
会计学者一致认为,资本公积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实现法律上的一些基本目标和要求,资本公积与股本的划分主要是基于法律(特别是公司法)的规定,而不仅仅是依照会计惯例。[13]因此,资本公积能否补亏,会计技术层面的分析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还要看一国公司法对资本公积功能的设定以及对其用途的限制条件。考察资本公积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没有一个国家禁止资本公积补亏,但是基于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利润分配标准,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补亏的顺序加以限制。
(一)传统公司法对资本公积用途的限制——不得分派股利
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资本公积账户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为处理公司股东间的关系,即通过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划分,在保证公司股权关系的清晰度的同时,维系股东之间、特别是在不同时期加入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14]二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限制公司对股东的分配。其中,后者既是传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核心原则,也是公司法所强调的资本公积制度的功能。
“无盈利不分配”是各国公司法普遍奉行的一项利润分配规则,其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的完整性。由此衍生出“资本公积不得用于派发股利”的限制,[15]因为公司的资本公积与股本一样,基于与出资的相关性而具有“资本”的属性,这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时代最为典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需要指出的是,禁止资本公积派发股利在损益表尚未普遍使用的19世纪中尤其具有显著的意义。[16]当时,公司确定可用于分配的“盈利”的方式是比较前后两期的公司净资产价值,而净资产是公司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其中既包括了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也包括公司从日常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公司法最初提出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时,法律上只是限制从净资产增值中派发的股利不得减损“股本”。因此,出资人可以要求对股本溢价进行分配。这也是会计实务中将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本”与“股本溢价”背后的一个最重要的利益驱动。但是“股本”的金额毕竟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实行名义资本制度、立法上无最低资本额要求的国家,股本(准确地说是股份)的意义主要在于明确股权关系,而非对债权人的保护。因此,股本的总额可能只是象征性的“500”或“1000”元,真正构成公司经营活动基础的资本投入部分体现在资本公积账户中。[17]这样,通过禁止将资本公积用于利润分配,就在“股本”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了公司净资产被分配出去的部分,从而使得资本维持原则真正得以落实。[18]
(二)我国1993年《公司法》的效果——对公司财务基础的保全
我国公司法也体现了限制资本公积派发股利的目的。1993年《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派发股息”,但立法意图很明显,即要求资本公积作为公积金的一种应当存留于公司中。
其实,在我国公司法奉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下,传统公司法基于债权人的利益而限制资本公积派发股息的意义并不显著。这不仅因为我国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而且出资人必须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付,不存在英美法下股本名义化、而由资本公积记录真实出资的问题。因此,注册资本本身已经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保护[19],对资本公积的用途进行限制的意义很大程度上已经消解了。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然而,考虑到现实中我国公司资本公积账户内容的庞杂,限制资本公积派发股利可能依然是非常必要的,其意义可能更多地在于维持公司自身的持续经营和运作。如前所述资本公积账户中归集的股本溢价以外的多个项目(特别是准备类项目),只代表了公司净资产价值的账面增长,它们并没有真正实现,也尚未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如同现代企业的血脉,如果允许企业用资本公积派发股利,无异于迫使企业将经营性资产变现,进一步减少了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的能力。
从这个角度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限制资本公积派发股利的意义,已经悄然从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化到如何促进公司自身财务运作的合理化。这也是与整个公司法的发展路径一致的。当公司资本公积已经成为容纳公司诸多财务运作结果的“聚宝盆”、而非单纯的额外出资之栖息地时,资本公积的功能逐渐多元化也就不可避免。相应地影响到对资本公积的用途的规制方式。
(三)资本公积补亏的公司法逻辑——重要的是顺序
与资本公积补亏作为一种帐务处理程序的会计观不同,在公司法下,资本公积补亏的结果是为企业日后的利润分配行为清除障碍,因此它可以纳入广义的“利润分配”的范畴。实践中,公司也正是在利润分配的环节上对资本公积进行操作。
然而,资本公积的“出资”属性毕竟不同于分配物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