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学毕业论文(3)
2014-05-31 01:12
导读: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1号文),该规定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后的债务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第4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5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第6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7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小结
由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企业改制问题的债务处理上,特别是对企业部分改制后的债务处理问题,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则,直至2003年1号文的出现。在2003年1号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改制的诸多种情况作了类型化划分,并依据不同的类型对企业改制后的债务作出了安排。企业整体改造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对企业部分改造的,由新设公司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对企业部分改造后债务的安排选择,在2003年1号文出台之前在判例(一)中已经有所体现,只不过2003年1号文对新设公司承担债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新设公司承担债务的范围限制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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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文的观点
根据实践中做法,企业公司化改造一般有企业整体改造和部分改造两种模式。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号文就针对这两种模式下的债务承担作出了不同处理。本文也就分两种模式探讨一下企业公司化改造中对企业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
(一)企业整体公司化改造
1、企业整体公司化改造的内涵
企业整体公司化改造,是指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投入到新公司中,原企业终止或身份发生变化。就企业整体公司化改造而言,笔者认为其包含三种形式:(1)国有企业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2)企业增资扩股,吸收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参与企业治理,从而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企业所有人转让部分产权,吸收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参与企业治理,从而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三种企业整体改制形式中,(1)与(2)、(3)的差别在于,股东的单一性,股东只有一个,就是国家。(2)与(1)、(3)的差别在于,(2)中企业资本金或资产增大,而(1)和(3)通常都是资本金或财产维持原状。
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一个企业将全部资产投入另一个公司,而该企业自己仍然保留原企业的牌子,并进行了工商部门的年检,此种情况应否认定为“整体改制”或者“全部并入新企业中”?从理论上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人格混同,此时应基于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认定为一个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省博绅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
担保合同纠纷案[(1996)经终字第25号]”中采取了公司人格否认的观点。在该判决中法官认为,成量总厂在担保行为发生时虽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改组为成量股份公司,但仍以称量总厂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二者实为一个实体两块牌子,现成量总厂已宣告终止,故成量总厂的债权债务应由成量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8]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与芜湖市卷烟厂、芜湖山江
化学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引入了“整体改制”的概念。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国务院有关体制改革的政策内容,得出结论:债务人芜湖市化工厂改制的性质应当属于整体改制,该厂原有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山江公司,芜湖市化工厂实际上已不复存在。芜湖市化工厂改制后保留了其法人营业执照,是依据芜湖市政府文件的有关精神的结果,并不能改变该厂整体改制的性质。[9]由此可见,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原企业保留自己的牌子,尚未在工商部门予以注销,这种改制行为也视为整体改制。
2、企业整体公司化改造后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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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企业实行整体公司化改造,在程序上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履行企业变更手续,企业出资人或企业改制小组在具备改制所需要的条件并完成改制的后,直接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企业名称、出资人等。二是履行改制企业注销,新企业成立手续。企业出资人或改制小组先对企业进行清算、注销手续,然后再在原企业资产基础上成立新公司。
2.1 第一种类型下原企业的债务承担
(1)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