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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学毕业论文(6)

2014-05-31 01:12
导读:[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载《审判研究》1998年第4期,转引自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中信出版社2003年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载《审判研究》1998年第4期,转引自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中信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57页。
  [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33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99-100页。
  [4] 吴合振主编:《企业出售、资产评估、侵权诉讼及终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67-270页。
  [5] 蒋大兴,沈晖:《债权人视角: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第165-167页。
  [6] 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版,253-263页。
  [7] 关于成量总厂债务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由成量集团承担成量总厂的债务,成量股份只在国家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样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省博绅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定,成量总厂“虽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改组为成量股份公司,但仍以成量总厂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二者实为一个实体两块牌子,现成量总厂已宣告终止,故成量总厂的债权债务应由成量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详细内容参见下文关于该案的介绍)。其实,这里争议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成量总厂是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的问题,如果是整体改制,由成量股份公司承担债务,反之则由成量集团承担。
  [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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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2卷(总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17页。
  [10] 关于此点,前述吴合振等人的观点可作为佐证加以参考。
  [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20页。
  [12] 实践中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现公司化改制较为困难,投资者往往不愿意介入到资不抵债的企业中来。
  [13] [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53页、第60页。
  [14] 罗培新:《2003司法解释第一号企业改制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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