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几点比较及立法完善(6)
2014-10-14 01:09
导读:三大诉讼法对审理期限起算时间的法律语言文字的差异,说明我国的立法技术需要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三大诉讼法对审理期限起算时间的法律语言文字的差异,说明我国的立法技术需要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作了同一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越日起计算。”由于有“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的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再说明从立案越日起计算,可直接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对立案之日的确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收到起诉状后在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可见,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立案之日与受理之日实在是一回事。
笔者以为,案件的产生来自于诉讼主体的主动起诉行为,应树立有起诉必有立案的思想观念,做到“有告必立”,减少人民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至于经过审查或审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而取消职权主义条件下产生的“不予受理”这一有损起诉人利益的裁定,彻底解决拿着起诉状立不上案又无凭据上诉的题目。
2、在审理终结时应当作出何种结论的题目上,刑事诉讼法在一审程序中使用了“宣判”二字,在简易程序及二审中使用了“审结”二字;民事诉讼法在一、二审均使用了“审结”二字;行政诉讼法在一审中使用了“作出第一审判决”,在二审中使用了“作出终审判决”。
一个案件经过审查或审理,只能作出两种类型的结论:裁定和判决,可简称为裁判。因此,在三大诉讼法中应同一规范案件的审查、审理结果所使用的法律语言文字,使用“作出一审裁判”或“作出二审裁判”,或者规定“在某某之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对于二审案件,行政诉讼法作出了“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规定,但该法第五十八条却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可以上诉的规定。忽略了对于裁定的上诉应当适用裁定的司法原则。如同一使用“作出裁判”一词,就可避免前后不一、顾此失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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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审与重新审判
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审程序及审判监视程序中均使用了“重新审判”一词,在审判监视程序中还使用了“再审”及“提审”二词。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审判监视程序中“重新审判”包含了“提审”及“再审”两种情况。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视程序中使用了“再审”及“提审”二词,没有使用“重新审判”一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同。
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视程序中规定的“再审”一词,从广义上讲包含了上级法院的提审,从狭义上讲仅指作出原审判决的法院再次进行审理。
4、审理与审判
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称之为审理或审判,而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则称之为审理。
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的条文分别使用了“审理”及“审判”两种法律语言文字,其中使用最多的是“审判”一词。从其使用两词的语言环境看,在使用审理”一词时注重的是诉讼活动过程,在使用“审判”一词时,追求的是诉讼活动的结果,即作出判决或裁定。
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分别使用了“审判”一词。
为体现人民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尊重,建议以“审理”一词取代“审判”一词。
七、对审判监视程序存废的思考
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对再审案件适用审判监视程序。相对于一审及二审程序而言,进进审判监视程序要复杂的多,当事人的申诉不必然进进再审程序,进进再审程序只有两种情况:人民***提起抗诉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进进审判监视程序,由于可以对案件重新作出判决,审判监视程序实际上成了变相的第三审程序,只不过适用审判监视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一定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已。
审判监视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平反冤、假错案期间更是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审判监视程序的存在功不可没。但随着社主义法制的健全及司法水平的进步,审判监视程序已越来越不适合潮流,其存在的弊端亦日益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