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几点比较及立法完善(7)
2014-10-14 01:09
导读:1、轻易产生司法*** 案件经过了二审,本应落下帷幕,但有确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不惜花费大量钱财、动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对掌管审判
1、轻易产生司法***
案件经过了二审,本应落下帷幕,但有确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不惜花费大量钱财、动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对掌管审判监视程序的职员进行行贿、利诱、拉拢、腐蚀,部分再审案件的审判职员在金钱利诱及网的笼络下,徇私枉法、违反法律进行枉法裁判,使案件的审判成为一种交易行为,使本来正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改判,亵渎了神圣的法律。
2、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处于不安境地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其严厉性,生效的裁判文书更应具有稳定性。假如生效的裁判文书被多次改判或撤销,则裁判文书的严厉性受到挑战,由此而带来的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效力的怀疑,对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也会产生怀疑,导致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降低。
3、部分再审案件的审判职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我们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员,由于多年从事某一专业审判,把握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积累了大量的专业审判实践经验,所处理的案件尽大部分是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由于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的审判都十分精通,因此,对于再审案件的审判职员,他们不可能熟练把握各项专业审判技能,也就难以保证全部再审案件的质量。
鉴于审判监视程序存在诸多题目,笔者建议取消审判监视程序,实行真正的第三审程序,或者说是再上诉程序,即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为避免大量二审案件涌进再上诉程序,建议实行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制度。
所谓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制度,即将二审作出的裁定确定为终审裁定,对二审作出的判决,依靠人民***的审判监视职能,对不服二审判决确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与二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提出再上诉申请,由人民***决定是否准许再上诉的诉讼制度。人民***对经过审查以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正当的二审判决,应当作出不准再上诉决定书并向同级人民及当事人投递,此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即成为生效的判决;对经人民***审查,以为二审判决错误或程序违法的案件,由人民***作出准予上诉决定书并向同级人民法院及当事人投递,二审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卷材料、准予上诉决定书及再上诉状报送再上诉法院,由再上诉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再上诉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可以向与其同级的人民***征求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再上诉法院经审理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假如终审的判决确认一、二审判决、裁定错误的,当事人在因一、二审判决、裁定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凭终审的判决、裁定为依据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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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审终审后,有新的证据证实原第三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由第三审人民法院撤销原第三审判决或裁定,重新作出新的终审判决和裁定。
有比较才有鉴别,有比较才能发现三大诉讼法之间对共性题目的规定存在的差异,才能够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三大诉讼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