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我国的行政法(2)
2014-11-05 01:39
导读:权力的载体是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法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相互关系;行政机关的层次与幅度、编制与职数、活动方式;行政机关的成立、变更和撤
权力的载体是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法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相互关系;行政机关的层次与幅度、编制与职数、活动方式;行政机关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等作出规定。这些都由行政组织法加以规范,以避免主观随意性。这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和编制必须法定化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经有两部重要的行政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地方政府部分。这两部对规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和组织,起了重要作用。但多年来的实践也证实,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职权不清、相互交叉冲突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部分甚至行使了一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政府职能转变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编制不断扩充、膨胀的始终难以解决,等等。说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规范和控制作用,以至不得未几次求助于发动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来解决。此次机构改革以后,成果是否能巩固并继续得到,是公众关心的焦点题目之一。要解决这个题目,唯一的办法是党的十五大指出的方向,即把机构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为此,加速制定、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应该是当前立法的重要课题之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实了的。首先是要完善已有的行政组织法,其务院组织法需要修改和充实,尤其是组织、编制部分;地方政府组织法线条过粗,缺乏可操纵性,可以考虑仿照建国初期的办法,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以及派出机关等各级组织法。目前在实践中题目最多的是各部分的组织简则。50年代中期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此后即付阙如。80年代后用三定方案代替组织法,作为过渡,也是一种办法,但不能代替组织简则,要通过制定各部分组织简则的办法来解决职权交叉冲突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等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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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在编制方面长期存在的题目,是否可以考虑单独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主要规范两项:?
一是行政机关职员的总定员。以改革后的编制为基础,每年由总理向全国人大报告总编制数后由全国人大决定发布,原则是总数逐年减少或持平,不能增加,由全国人大控制总数。至于行政机关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调节,可以全国定总数,也可分中心与地方,或地方再分省定数,但总数不能超过上一年。与此同时,属于国立的事业单位,也同样要控制总数。事业单位仍然会有发展,但所需编制要在总定员中调节,在若干年内不能增编。
否则,只控制公务员总数就会失往意义。?
二是对编制的治理,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在内部调整人数时,关于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和批准的程序。关键是论证程序。
通过程序控制编制,并规定随意扩大编制的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说,公务员也属于行政组织的范畴。各国对公务员的治理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1993年国务院已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我国公务员制度已试行数年,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实践也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升为公务员法的条件应该说已经成熟。?
(二)关于行政行为法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治理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行为。与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关的共同性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两大部分。?
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规章是否可称为法,尚有争论。此外,有规章制定权以外的政府和部分,还要制定很多行政规范,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