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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我国的行政法(4)

2014-11-05 01:39
导读:(1)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答应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






(1)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答应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许可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保障公民权利等而设立的具有多方面功能的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重视和广泛运用。?





许可的本意是禁止的解除。对一般人都限制或禁止,但对符合条件者解除限制或禁止。如对一般人都禁止驾驶汽车,但对取得驾驶执照者却答应开车,就是一种许可。驾驶汽车需经许可,其原因在于,驾驶汽车可以大大进步行动效率,因而给汽车驾驶者带来利益;但驾车有潜伏的危险性。许可的目的就是控制其危险性。?





许可因其控制程度的不同而有特别许可,如佩枪许可;一般许可,如采矿许可;以及符合公然、法定条件即可登记的许可等,还有各种专业资格的设立和取得制度等等。近年来还建立了一大批与许可相联系的各种年检等检查制度,我国已在广泛的领域里建立了很多许可制度。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无不规定各种批准和审批制度。很多许可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同一的行政许可法,因而各个领域许可制度的建立显得无序,甚至出现某些混乱。一些并不需要许可的事项,纷纷被规定必须经某些行政机关“批准”。其中特别值得留意的是许可与收费的联系,一项许可、批准、年检,就要收费若干,成为某些行政机关创收的手段之一。也许这正是出现乱设许可的关键原因。另一个重要题目是许可的设定与程序。一方面,许可没有设定权的限制,一些无设定权的政府或政府的各部分、部分内的各机构都纷纷自设许可制度,百姓办事有盖不完的章,走不完的程序,以致背离了效率与便民的原则,并且潜伏着很多引发***的危机。另一方面,诸如许可的听证制度、不得单方面接触的制度、时限制度、效力制度、许可标准和条件的公布制度等等,都尚未建立,因此,制定同一的行政许可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许可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制定行政许可法已经列进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希看这一至关重要的法律能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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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制裁的制度。它在国家行政治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属于国家三***律责任,即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中的行政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它所建立的主要原则和制度是:?





第一,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几项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行政法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它与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起,为建设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公民只有在实施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并规定要给予惩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受到惩罚。2.处罚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公民违法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相适应,不能过重过轻。这也就是在处罚领域里的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决定时,应该普遍适用。3.听取意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否则,行政处罚无效。其后,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又规定了听证程序,即当作出严重的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制度。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正在逐步完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行政机关作出公民权利的决定时,必须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不能不听。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固有含义。听证制度把这一***原则法律化、制度化了。?





第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设定或称创设,是指对何种行为可以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法律确认。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将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分开。规定是指已有上位阶法律规范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下位阶规范就只能在上位阶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内作具体化规定。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给予损害的制裁措施,而人身权、财产权又是公民诸多基本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因此,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只能属于法律。但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不可能由法律包揽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这就需通过法律将部分设定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予行政法规的设定权比较大,除人身自由处罚外,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各种的处罚;授予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要小一些,除人身自由处罚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也不得设定;授予规章的设定权就更小,只有警告和罚款两项。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是法律保存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对其他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有普遍鉴戒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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