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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我国的行政法(6)

2014-11-05 01:39
导读: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






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是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法律规定哪一行政机关在哪一方面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否则,都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与国外很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只能通过诉讼;在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以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但须有法律的授权。我国似介乎两者之间,既考虑行政效率,又留意保护公民权益。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回于法律。





2)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实践中这方面的题目似乎更多。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关注。按法律条文表述,劳动教养属强制措施。实在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中没有列进劳动教养,因而仍按强制措施对待。由于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题目,因而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涉及人身权的重大题目作出决定。这些制度共同存在的缺陷是法律几乎很少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规定具体严格的程序,而程序正是正确运用这些手段的基本保障。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已经列进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起草。?





(5)行政裁决、裁判制度。?





这是指行政机关充当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中间人,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和裁判的制度。也有人将此称为行政司法制度,以示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关于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将放在行政监视部分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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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事纠纷,本应是法院的职责,但的,使解决纠纷的技术性、专业性增强,且纠纷的数目也大为增加,行政机关拥有各类专家,且人数众多,而法院的人数究竟有限,因而需要行政机关先行裁决,不服的再进进司法程序。同时,行政裁决虽采用准司法程序,但究竟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程序相对简略,且不收费,因而受到人们欢迎。由行政机关裁决与行政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英国有二千多个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也类似于这种制度。?





根据我国的规定,我国也设置了行政裁决与裁判制度。





主要有:?





1)对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躲、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





3)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设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序的规定。?





(6)行政程序制度。





世界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将行政程序法典化,也许是20世游记政法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须经历的步骤、采用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程序就是操纵规程。没有程序保障,实体权利义务是无法实现的。当然,没有实体规定,程序就是空洞的、无意义的。实践中常反映有些法律难以操纵,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正确作出行政决定和实施行政决定,进步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行政程序法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的程序,二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三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我们已经有了行政诉讼法,司法审查的程序已经解决;行政立法的程序将由立法法解决。因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将以规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为主。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组织一些专家行政程序立法。当时鉴于对行政程序的研究和实践情况的了解还不够深进。人们对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的熟悉也不足,制定同一的行政程序法尚有一定困难。因此,决定先就市场条件下行政机关普遍常用的几种手段,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单独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同一的行政程序法。据此,先制定了行政处罚法,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利的决定时,有了明确的程序规范。正在研究起草的行政许可法,将就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利、授益决定时的程序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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