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银行授信的法律规制研究——兼论《中华人(6)
2014-11-18 01:03
导读:为了确保禁止银行接受以自身股份作担保而对外融资规定的法律效果,有的立法还进一步禁止接受银行机构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者银行机构任何控股公
为了确保禁止银行接受以自身股份作担保而对外融资规定的法律效果,有的立法还进一步禁止接受银行机构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者银行机构任何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的股份作担保而对外融资或担保,除非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特别批准;同时,对违反前述限制性规定的有关责任职员将追究法律责任。⑥
2. 对担保物担保放款的限制。有些境外银行法对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担保放款的机制作了限制性规定,这主要侧重对担保物放款值以及最高放款率进行限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银行法”第37 条规定:“借款人所提质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银行根据其时值、折旧率及销售性,核实决定。中心银行因调节信用,于必要时得选择若干种类之质物或抵押物,规定其最高放款率。”不过该规则也没有直接就相关的比率进行明确,而是授权主管机构来规制,这符合市场中各种物品价值会发生波动的规律。
3. 对特定行业或交易放款的限制。行业性放款的限制性规范更多地体现在房地产开发与房产交易方面的贷款。这种限制有的表现在贷款期限方面,有的表现在贷款规模与结构性安排方面。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银行法”第38 条“购屋或建筑放款”规定:“银行对购买或建造住宅或企业用建筑,得办理中、长期放款,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 年。但对于无自用住宅者购买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其第39 条还规定:“银行对个人购置耐久消费品得办理中期放款;或对买受人所签发经承销商背书之本票,办理贴现。”其第40 条就第38 、39 条规定的放款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前二条放款,均得适用中、长期分期偿还放款方式;必要时,中心银行得就其付现条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规定并治理之。”另外,其第73 条还对证券发行与买卖方面的融资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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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银行业法》对不动产行业的授信风险控制也给予了特别关注,尽管该法并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但它授权监管机构制定相关条例,而且还对条例的授权作了一定的规范。该法第35 条明确规定:“(1) 金融监管局基于需要或者适宜限制新加坡的银行直接或者间接在不动产方面的风险,可以制定条例来规范。”
《加拿大银行业法》对住房抵押贷款也有限制性的规定。该法第418 条第(1) 分条规定:“一家在加拿大的银行不应为购买、更新或者改进该不动产而以居住不动产担保来发放一笔贷款或者再融资,假如该笔贷款的数目,加上任何就该不动产拥有同样或更优先请求权的任何抵押下的贷款数目,超过发放贷款时不动产价值的75 %。”(五) 明确禁止的贷款业务
有些境外银行法在禁止性业务的规范部分,明确列举了某些类型的贷款应该禁止。例如《, 韩国银行业法》第38 条禁止金融机构从事以下业务:“贷款资金用于做商品或者证券期货;贷款(除了贷款给总统令规定的那些企业主外,这些私营投资企业主是为了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而投资的) 以该金融机构的股票或者其他股份公司已经发行股份20 %的股票作担保;贷款目的在于购买金融机构的股票,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贷款用于
政治基金,无论直接或间接的;贷款给金融机构的官员或雇员(除了经金融监管委员会确定的小额贷款外)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