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与反***(2)
2014-12-12 01:41
导读:《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程序正义原则。由于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的许可事项规定实体要件,所以审批行为更具自由裁量性,轻易使审批者滥用职权。程序正义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程序正义原则。由于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的许可事项规定实体要件,所以审批行为更具自由裁量性,轻易使审批者滥用职权。程序正义原则将使制度缺陷得到有效弥补。第一,审查受时间限制。行政机关除当场作出许可外,审查的时限是20日,联合审查的时限是45日(经批准可分别延长10日和15日,但是应当告知理由)。用拖延战术迫使申请人给好处的做法行不通了,违反审查期限的职员必将受到追究。第二,政务必须公然。一方面,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然,公众有权查阅。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了公然制度,***就无处躲身。第三,推行听证程序。告知、回避、公然、说明理由等规定都强化了行政机关程序上的义务,更体现了听证是一种更加公平的准司法程序。这不仅有利于查清客观事实,更加公正地作出裁判,而且能顾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听证制度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审批与监管并重原则。一方面,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监视。从经济学的眼光看,在权钱交易下,贪官与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审批的人形成了博弈关系,他们都存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且一方在选择策略时要判定另一方的行动模式。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下,行贿方考虑到只需一次性买通审批人就可一劳永逸地获益,受贿方也以为自己有利可图,因而交易达成。在审批和监管并重的情况下,受贿方的行为模式被法律强制改变,定期监视相对方既是其权力也是其义务,而行贿方为了让“不当得利”维持下往,就要支付更多的“本钱”;当支出超过预期可得利益时,他的最优选择就是把行贿的支出转移到待审项目的完善上,使之真正达到审批的要求。因此制度改进后的博弈结果使得***现象减少,社会收益增多。可以预见,最近经常发生的烟花厂爆炸、学生食品中毒的事故,在审批部分加强长效监管后,一定会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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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行政许可法》还确立了诸如信赖利益保护、权责一致等很多原则,在此不作赘述。可见,从法律上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现象,是《行政许可法》立法的最基本的出发点;《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也确实从各个角度有效地实现着这个立法目的。
《行政许可法》——你是反***的灵丹妙药吗?
《行政许可法》的确是一部反***的力作,将为我国的廉政制度建设作出贡献。但是,假如你以为,它是反***的灵丹妙药,能根治***,那就错了。笔者以为,反***从来就没有灵丹妙药。世界上的任何国家,即使政治非常***、制度十分健全,***依然会发生。任何制度都只能从不同角度抑制某一部分***,这就比如我们不能拿一种抗生素对付所有的细菌。反***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政治任务,是一个需要全人类共同克服的世界性困难,是一个由林林总总、互为倚重的多种制度构架而成的
系统工程。
从***发生的范围来看,《行政许可法》不可能防止所有的***。所谓***就是一切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不正当行为。从公权的性质来看,***包括了国家机关的***,执政党内的***,还有其它拥有公权的组织的***;从谋私利的主体来看,***包括了集体(部分)***和个人***。可见,行政许可法仅仅规制了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行政机关的部分行为——审批行为,即只能抑制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中搞的***。首先,作为执政党,***内部也存在着***。长期以来,党政不分,党管干部,党管一切,但是它又很少受到像西方执政党那样的议会控制,同时,检察机关、监察部分、纪委都是受同级党委领导的,由它们监视本级领导干部的做法,存在制度上的缺陷,所以党内的***比较严重。其次、司法***也是群众非常关注的题目。司法公正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往了它,社会就无正义可言,国家就会陷进混乱。当前,司法权经常受到党政机关的不当干涉。失往独立的司法权必然***丛生。再次,行政机关用于国家行政治理的手段很多,不只是行政审批一种,固然行政审批环节最易产生***,但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领域也都可能发生***,我们应当全面关注一切行政行为的廉洁性。最后,审批权也不是仅仅把握在行政机关手中,有一部分已经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授权给社会中介组织行使,此时社会中介组织使用的也是公权力,滥用它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