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与反***(4)
2014-12-12 01:41
导读:第一,我们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全民族的法治观念。宪法规定,我国要依法治国,建设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有两条标准,一是,法制要健全,也
第一,我们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全民族的法治观念。宪法规定,我国要依法治国,建设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有两条标准,一是,法制要健全,也就是要有法可依;二是,全社会要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也就是要有法必依。我国当前的现状是: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无法可依的过往了;而全社会却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我们现在很难通过法律来预防和制裁***行为,贪官贪吏面对法律有恃无恐,老百姓也不拿法律作武器保护自己。在不少人眼里只有打官司才用得上法律,也有很多人不知道有“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实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行政机关若是违法一样可以做被告。假如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它的违法行为又不能通过司法程序纠正,那么整个社会就不会有正义,***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只有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人民群众学会用法维权,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才能进步,***现象才会减少。
第二,我们应当逐步实现权力的多元化和权力的相互制衡。俗话说,权力产生***,尽对的权力产生尽对的***。我们应当打破原先以国家权力作为统治社会唯一权力的局面,要让人民群众、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权力也加进到支配社会的气力中往,从而形成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超国家权力三足鼎立的态势。一方面,国家要向社会放权、让权和还权,把自己管不好、管不了或者不该管的事务交给社会自我治理,自觉地从社会自治领域退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自治性治理权;另一方面,国家要在维护主权的条件下,尊重某些国际性组织的权力,使本国法律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在新的“三权分立”下,国家的权力减少了,政府的规模变小了,有条件搞***的人也就未几了。同时,我们应当改变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失衡的现状,实现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由于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干涉性和扩张性,成为三权中最强的一极,最轻易产生***,所以我们不仅要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其立法和监视功能,有效控制政府的系统性***,而且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防止行政机关干预法院的运行和日常事务,确保司法审查的公正。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三、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使各种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抑制***。反***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某一部法律是不够的,我们不仅要制定新的法律,还要完善已有的法律,要对***进行围追切断,终极斩尽杀尽。就防止行政领域的***而言,首先,我们要建立公务员制度并完善政府组织法,使其为政府治理体制改革以及精简机构和职员提供制度保障,只有依法建立的政府才可能是“有限政府”,才不至于侵犯社会的自治和公民的权利,才不会由于权力过大和握有公权的人太多而造成***。其次,我们要制定《行政收费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的***行为向没有法律规制的领域转移,全面堵住制度的漏洞,不让***分子有机可乘。再次,我们要完善《行政诉讼法》,把抽象行政行为纳进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WTO规则的要求,它将使得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在实施的过程中被及时撤销,从而有效地缩小***行为产生的社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