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与反***(3)
2014-12-12 01:41
导读:从《行政许可法》本身来看,它自有其先天不足,它不能完全抑制审批环节的***。首先,《行政许可法》的一些条文看似斩断了***的源头,实在它仅仅使得
从《行政许可法》本身来看,它自有其先天不足,它不能完全抑制审批环节的***。首先,《行政许可法》的一些条文看似斩断了***的源头,实在它仅仅使得***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例如,行政审批不得收费的规定,使部分***的行为有所收敛,但是加大了个人***的可能性。如政府对特许事项采取人为控制,使得稀缺资源的供给价格低于意义上的市场均衡价格,造成此类资源的供给缺口,假如市场均衡价格与人为确定的低价间的差额没有用于政策设定的国家整体目标,即成为“租”。过往 “租”的一部分被大大小小的行政审批部分用收费的形式“寻”往了。禁止收费后,资源还是稀缺的,人们还是想尽办法得到它,申请人就可能以更加隐蔽的形式把“租”的一部分以贿赂的形式交给握有实权的个人,造成个人***的增多。其次,《行政许可法》的实体性规定过于原则,对审批行为的规制主要还是体现在程序上。例如,本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许可,一般情况下,还应设置排除条款弥补正面规定的不足,但随后规定的却是四类“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可以不”三个字不带有强制性,并没有排除不能设定许可的事项,实践中,假如许可设定机关不能正确地把握,或者不愿善意地理解立法的精神,就很有可能使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流于形式,从而让某些***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再次,进步设定许可的规范层级也不能尽对抑制***。一般以为,立法主体的层级越高,所代表的***就越广泛,所立的法就越具有***性。但是行政立法应当例外,由于除了追求利益以外,行政机关还有扩张权力和便宜行事的需要。今后,原先由各部委设定的许可事项将转交给国务院设定,权力的集中使得***的数目减少,但是***的“质量”也许会进步。而且国务院不可能亲身设定各个领域的许可事项,制定行政法规的具体操纵必须由相关部委完成,包括立法建议、立法调研、草案编写等等。这在某种程度上还是部分立法,可能掺杂部分利益,造本钱应取缔的审批项目反而得到了行政法规的保存。
大学排名 从法律的执行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对反***的有效性受到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行政诉讼法》已经施行了十多年,但是“民告官”的案件却寥寥无几,很多老百姓对***现象采取漠视或者容忍的态度,民间甚至提出了“肥猪理论”(大意为:贪官肥了,胃口小了;新官来了,贪得多了),客观上造成***现象更加严重。如今,我国的法律逐步健全,为反***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作为受益者的老百姓,由于法治观念谈薄,却将其搁置一旁。假如他们还把《行政许可法》仅仅看作摆设,即使条文规定得再好,也会失往反***的效用。另一方面,任何反***的措施都会受到***分子的抵制,《行政许可法》也不例外。由于行政许可涉及权力与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必然会引起既得利益团体的反对,它们会想法规避法律的制约。前一段时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各级政府内展开,中心与地方都砍往了一半的审批项目,但大多是一些不常用或是不收费的项目,触及地方与部分根本利益的项目几乎未动。由此可见,行政部分顽固地守护着自己的既得利益,改革难度很大。同时随着法律对审批行为的控制加强,***分子的留意力会转移到其它领域,企图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例如,收留审查制度被废除后,劳动教养案件就大幅增加,后者成了前者的替换品。因此,《行政许可法》既要克服人民群众的消极对待,又要克服***分子的积极抵制,惟其如是,才能实现它的立法目的。
《行政许可法》——如何实现你的反***理想?
我们不能奢看《行政许可法》根治***,它尽对不是反***的灵丹妙药。即使是在某个领域内发生的***,一部法律也不可能彻底解决,若是没有其它制度、法律、观念等诸多因素的配合,其本应具有的反***效用也会不断递减,终极导致聊胜于无的结果。为了实现《行政许可法》的反***理想,我们应当做些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