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之互补和衔接(2)
2014-12-26 01:09
导读:①内向、温顺、自尊自重的心理素质;②循分守已、追求***的心理素质;③老实、友好、谦让的心理素质;④克已、宽容、豁达大度的心理素质;⑤富于同
①内向、温顺、自尊自重的心理素质;②循分守已、追求***的心理素质;③老实、友好、谦让的心理素质;④克已、宽容、豁达大度的心理素质;⑤富于同情、助人为乐的心理素质。中华民族心理素质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纠纷当事人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端;②第三者乐于充当义务调解人;③有助于进步调解的成功率。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的审判工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人民调解成效明显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率就会相应减少,特别是在或偏远的地区,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相互配合,在解决当地的民间纠纷中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保证司法资源的公道有效利用。 江苏南通市于2003年4月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和乡镇,都建起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形成了县、乡有中心,村有调委会,组有民调小组,十户有调解信息员的大调解。把人民调解注进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综合联动的丰富的内函。南通市调解组织的健全,调解机制的创新,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及时发现和化解。 2004年上半年南通市两法院的总收案数为30428件,比往年同期的33776件下降了9.92%。
从以上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到,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有着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互相结合,互相协调,共同实现对纠纷化解和社会调整的传统,并且取得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这种传统在今天社会大规模变迁和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仍有进一步的吸收,鉴戒和创造性转化的必要。江苏南通市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在规范、加强人民调解方面作了有益的偿试,夯实了人民调解这个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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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功能,实现上风功能互补
(一)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之同质性的功能上风
相对于审判而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具有以下共同的功能上风。
(1)来自其程序利益,具有本钱低,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人民调解不收费、诉讼调解免往上诉申诉执行本钱),这体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效率方面的上风和价值取向。
(2)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例如,以其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保持今后的长远关系;整体地考察事件背后的复杂长远的社会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分解为简单关系,仅就部分的是非曲直做出判定。
(3)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的功能。在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调解机构或调解人不能将自己以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同意或拒尽这种解决方案的权利。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是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延伸。
(4)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能弥补法律适用不能的不足,可以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解决纠纷,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和妥协,并可能达致双赢的结果,体现了自认的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价值取向。
(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之特质性的功能上风
(1) 诉讼调解之功能上风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职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它是一种由人民法院审判职员作为第三者参与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而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她具有如下功能上风: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①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
②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往。
③当事人对诉讼调解的认同度高。在南京、苏州、扬州和徐州等地区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未经法官的任何提示或引导的情况下,有92.4%确当事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也多能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