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信号卫星传输所得涉外税收中的法定主义*(7)
2015-01-02 01:38
导读:这样的窘境由于商务的问世又一次出现了。电子服务器的运营与卫星的运营非常相似,因此带来了税收处理的困难。发达国家比我们主动,早就开始了法律
这样的窘境由于商务的问世又一次出现了。电子服务器的运营与卫星的运营非常相似,因此带来了税收处理的困难。发达国家比我们主动,早就开始了法律,特别是税法的研究,电子商务现已成为新技术税务处理的实验领域。OECD1989年在渥太华召开特别论坛,形成了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条件体现了一个共叫:最大限度内依据现行的原理进行处理。OECD此后成立了五个“技术顾问小组”,其中的协定定性技术小组在向财经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认定服务器运营是服务而不是租赁。这一举措和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信息。该小组对于服务和租赁的区分不仅适用于电子商务,而且对于卫星传输及其他可能出现的新技术手段的交易的定性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也许有人会主张适用《涉外税法》第十九条关于“其他所得”的兜底规定,以为这个兜底规定是对于无名收进的纳税预期。可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反对无名纳税,而且在涉外税收中除了考虑国内法还得寻求协定基础。因此,诉诸兜底条款也不是出路。
人们可能会责问:法律啊!你为什么这样迟钝和守旧?实在,法律与生活事实之间从来就没有完全吻合过,生活永远是法律的挑战者。当挑战发生的时候,呼唤法律工作者运用他们的法律解释技术和聪明。电视信号卫星传输案件就是这样一个挑战。遗憾的是,我们似乎并没有展示成熟的法律推理技术,因此没有找到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