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的检讨与重整(4)
2015-02-17 01:17
导读:二、法治的未来:论的重构 显而易见,正是由于方***上的缺陷导致了中国法治的现状是一种没来由的喝彩式的法治,其理想版本是标准的西方版,同时还
二、法治的未来:论的重构
显而易见,正是由于方***上的缺陷导致了中国法治的现状是一种没来由的喝彩式的法治,其理想版本是标准的西方版,同时还带有一种浅尝辄止的特征。而对于正在践行法治的中国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喝彩的法治,也是理性的法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同时还是一种针对性的法治。
(一)理性的法治
毋庸置疑,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法治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也是最好的治国方式,正是基于此,亚里士多德才严正的指出“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13],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多年封建伦理的国家来说,法治无疑如同一个新生的婴儿,必须赐与足够的庇护,然而我们却不能没来由的神化法治,更不能想当然的构造21世纪的法治国家,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法治。
首先,我们必须理性地熟悉到,法治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它只是治国方略的一种最好的形式,正如学者所说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相对好的治国方式,这种相对意义蕴含着这样的内涵,人们渴看比法治更好的治国方略,但因各种因素不具备,因而人们不得不以退而求其次的办法选择了法治,而法治从被选择的那天起就伴随着缺陷,只是瑕不掩瑜才为人们所接受所选择,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只是人们无奈的选择,由于没有正确体现人们意愿的治国方略,而社会还得继续下往,因而人们在不得不选择接受、认可法治的优点的同时,不得不(不管情愿不情愿)也认可、默许了它的缺陷。而事实上也确实这样,中国古代没有意义的法治,社会观念的核心在人们心目中最突出的是***,人们靠传统习惯、宗教信仰、道德教化就可以起到社会控制、道德约束的作用,因而我们也会看到上的贞观之治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盛世局面,只是到了近代,社会的,物质的丰富,西方文明的发展导致了资本主义大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排挤封建等级特权和封建剥削,保护自己的利益便高扬法治***精神,因而法治也才真正形成,所以哈耶克以为:“法治理想得以巩固的主要时期,乃是18世纪上半叶,当时法治的理想正逐渐的渗透进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14]。因而我们总信仰着学者们如下简明的结论,传统社会不需要法治,也产生不了法治,法治只有在现代文明发展这个催生婆的催生下才能得以生产,它是治理国家的最佳方略,但尽不是唯一方略。杜撰法治的神话,无穷度抬高法治的作用,既不符合旨趣,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待法治的真实态度应该是理性的法治观。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同时常识告诉我们,社会是由宗教、道德、习惯、等多种手段来维持的,尽管法治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尽不代表全部,“这不仅由于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15],也不应规定一切,必须有个限度以防过度法规化,窒息人们的生活[16],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律具有守旧性、僵化性、缺乏灵活性等缺陷[17]。所以对法治而言,掷地有声理性评价哪怕是批评远比言不由衷或不负责任的喝彩重要得多,究竟“理性才是法律的生命”(爱德华·科克爵士语)。
(二)深层次的法治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方***的缺陷,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总在低处徘徊,明显呈现浅层次特征,这对于预备践行法治理想的国度来说,无论如何可不是什么好的福音,真真切切的要实现法治就必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即全民参与的法治。它不但适用于官员,而且也适用于公众,我们一直信仰着这样的观念,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拉兹语)[18]“其基本要素是用公民秩序的理性原则限制官员的权力[19]”(塞尔茨尼克语),换句话说,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全民的事业,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吸引、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主动参与精神。这种参与不仅是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权利表征,而且这还意味着是使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先决条件。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就内蕴着大众普遍参与,并确立神圣信仰和树立忠诚的过程。因而“法治不仅是国家(或政府)所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而且更是也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努力投身其中的时情;不仅是其他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为之奋斗的事业,而且也同时也是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应当主动地自觉参与的共同事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