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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存与废 ——兼谈我国企(5)

2015-02-18 01:25
导读:四、解决途径: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产品质量监视制度 企业产品免检制度基础之缺陷使其与现代社会法治相背离,而制度本身的诸多逻辑矛盾又使实在施效


  四、解决途径: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产品质量监视制度

  企业产品免检制度基础之缺陷使其与现代社会法治相背离,而制度本身的诸多逻辑矛盾又使实在施效果大打折扣,废除这一制度势在必行。而这一制度的目的-鼓励企业进步产品质量,发展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消费,扶优抚强(对这一点我们是不赞成的,这已在前面论及),避免重复检查,则可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或其优化组合,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视治理制度来实现。这也反过来证实了废除产品免检制度的可行性。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监视、市场竞争和社会监视互补的监视机制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换到宏观调控、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凡是社会中介机构能够办好的事情,政府就不要干预,交给中介组织往做。在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方面,政府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质量检验、认证等中介机构,通过认可、授权等手段,发挥它们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服务和监视作用。具体说来,政府要加强质量检验、计理测试等中介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完善现有的法律,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开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让这些机构成为真正公正的社会中介组织;加强政府对质量认证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视。

  同时,鉴戒美国的做法:制定强制性监视检验产品目录,由政府对于一些产品质量不能依靠市场解决,涉及到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用器械等,以及由政府部分采购或由政府提供资金担保采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检验;而对目录以外的产品,为避免重复检验或试验,政府可以答应经销商或生产商对部分产品不必持有政府签发的检验证书在市场上公然销售,产品质量的检验和认证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21]让这些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市场竞争来解决。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优化现行监视检查,进步监视检验的针对性

  ,产品监视的监视检查方式有三种:监视抽查、同一监视检查、定期监视检查。质检部分可以将三种独立的监视检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用定期监视检查来建立质量评价指数的样本总体,用同一监视检查或专项监视检查来对存有质量题目的一类产品进行行业性整治,用监视抽查来及时发现存有质量题目的商品。并在明确各种监视抽查方式作用的基础上,针对质量状况,结合经济发展需要有目的的往开展监视工作。对于产品分歧格题目,一应加大监视检查的频率;二要定期对监视检查分歧格的产品进行复查;三可采用跟踪或专项监视抽查的方式对其质量进行重点整治。[22]相反对于多次检查合格率都很高,产品相对稳定的产品,则可以减少监视检查的频次。这一措施既可进步质量监视的有效性,同时也避免了将某些“免检产品”置于监视真空状态。此外,要对监视抽查方式作适当调整。完善现有的“国家监视抽查产品目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跟踪抽查,使抽查结果具有可比性;并逐步建立消费品对比试验制度,通过消费品性能对比试验并公布试验数据,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让市场对质量差、性能落后的产品形成一种淘汰机制。[23]

  (三)加大对分歧格产品的后处理力度

  “法律监视可分为事前监视、事中监视和事后监视,它们在不同的阶段上体现了法律监视的预防、控制、矫治功能。”[24]对生产分歧格产品的企业实施法律制裁,就是属于事后监视。其目的在于加大企业的违法本钱,使它们不愿或不能生产质量分歧格的产品,从而矫正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利益失衡的状况。

  我国现有的法律在这一方面做得不够好。很多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偏轻,不能起到威慑违法行为的作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最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治理规定》。该《规定》的第7章42条规定,对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仅处以1~3万元的罚款。3万块钱能干什么,可能还不够一辆轿车的利润。[25]这样的规定实际是放纵企业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国应修改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法治。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和范围,对分歧格产品增强处罚力度,增加制假制劣的违法本钱,从而加强对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约束力,促使其严格内部质量治理,解决对制假售假打不疼、打不死的题目。同时,通过新闻媒介及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将经营伪劣商品的厂约定期曝光,公布于众,对不良产品实行社会监视,引导消费,从另一侧面保护正当生产者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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