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制度的熟悉和反思(2)
2015-04-03 02:35
导读:二、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 前已述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仍然是委托与代理关系,因此,尽管从表面上看,董事
二、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
前已述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仍然是委托与代理关系,因此,尽管从表面上看,董事会代表公司全部所有者把握着任命经理、重大投资、合并、收购等一系列重至公司决策的控制权,但董事多由控股股东或其代表担任,他们实际上听命于内部股东,既使内部股东做出有损外部股东利益的行为。这样的董事会不能有效地代表全体所有者的利益。由此,出现了很多对公司董事会或治理层不信任的诉讼案。为了在董事会中建立起对大股东产生抗衡作用的气力,独立董事制度就应运而生了。1977年经美国证监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引进一项新条例,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治理层有任何会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定的关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密歇根州公司法》在美国各州公司立法中率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该法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而且同时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命以及独立董事拥有的特殊权利。之后,英国于1991年、香港于1993年分别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
2、独立董事的含义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重要关系的含义包括重要的个人关系和关系。个人关系是指一定时期内(过往两年内)曾任公司雇员,或者系一定时期内担任公司CEO或高管职员的支属等等;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与公司有过一定数额(20万美元)的交易,或者其所在机构系公司重要关联方且发生过一定数额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存在咨询等服务职业关系等等。因此在上讲,他们既不是公司的雇员及亲朋好友,也不是公司的供给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者是向公司提供法律、、审计、治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或代表,与公司没有任何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行使独立判定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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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是相对应的。非独立董事是指或多或少地与治理层有着某种个人或经济利益联系的董事,这种联系可能会影响其职责的正常行使。
独立董事与外部董事(美国的称谓)或非执行董事(英国的称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与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相对应。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一般指现任公司负责人和雇员以及关联方经济实体的负责人和雇员,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视作用是有限的。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就是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其中具有独立性的才是独立董事,不具有独立性的则被称为灰色董事。如图所示:
内部或执行董事 非独立董事
董 事 灰色董事
外部或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
很显然,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灵魂。
3、独立性的界定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任职前的独立性;二是任职后的独立性。
任职前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其中一个重要的任职条件,即被选举前是独立的。不同的国家及不同的机构对独立性的界定是不同的。如前面提到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
再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意味着该董事独立于治理层,并且与公司不存在任何董事会以为有可能影响到进行独立判定的关系。其他机构如美国加州公职职员退休基金、英国Hermes养老基金治理公司、泰国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创业板等也都对独立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我国《指导意见》是通过直接规定和援引公司法等来界定独立性的。
任职后的独立性则是指独立董事获选后是否能一直维持其独立性,这需要若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来加以保证。所涉及到的题目包括:
任期题目:独立董事的任期影响其独立性,由于经过一定时期的共事,同化是一种普遍现象。所以各国对独立董事的任期都是有所限制的。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规定的独立董事任期为3年,即使获选连任也将丧失独立性。《指导意见》规定连任不得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