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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及其对策(4)

2015-05-02 01:39
导读:其三、产权和投资多元化 从产权制度上看,在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部分独家经营,别无分号;二是国家独资经营,不许其他资本

其三、产权和投资多元化
从产权制度上看,在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部分独家经营,别无分号;二是国家独资经营,不许其他资本进进。我们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通过拆分打破第一种形式的垄断,但拆分后的企业仍然都是国有。打破第二种形式的垄断,答应非国有资本进进,在我国东部沿海已经出现,如私人投资修建机场,外资进进通讯设备制造业,合资组建航空公司等,但这只是个别地区的尝试,还存在准进政策和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实在,国家行政气力退出公用企业经营固然重要,国有资本退出公用企业垄断更具有深远的意义。这样可以带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通过多元的产权制度引进竞争,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我国加进WTO后,吸引外资进进这些领域,将给我国公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动力。在垄断行业和环节要“重新洗牌、重新摸牌”,形成分散化的产权结构。[3]在这方面,财产组织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还可以是上市公司;就引进外资来讲,可以是合资的,也可以是独资的。其中,国有资本既可以是尽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或参股,还可以是完全退出的。对自然垄断很强、对***特别重要的领域,不但可以而且是必须由国家独资。
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同时,必须改革投资体制。一是资金来源多元化,眼前我国公用企业的资本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国有资本、民间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国资本和东部地区资本参与,要将这种多元化的资本来源引导到公用企业的各个领域。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彻底改变政府作为公用企业主要投资主体的状况,由企业来投资,减少风险,进步效益。政府投资只能限制在特定的领域。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其四、改进公用企业的价格管制
(1)改进价格确定的方法。我国电力、煤气等公用企业的价格确定主要采用“本钱加公道利润”法,如我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公道补偿本钱,公道确定收益,依法计如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这种方法兼顾了企业的赢利性和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公道性,但是,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在利润率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缺乏进步经济效率的激励。由于在独家垄断的市场格式下,企业本钱即为该产品的社会本钱,降低本钱就意味着降低价格,因而企业难以产生降低经营本钱的冲动,我国公用企业经营本钱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本钱加公道利润”的定价制度不无关联;其次,政府制定公道管制价格假如在不考虑非经济因素的情况下,必须依靠于对企业经营信息的充分把握,但由于这事关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出于对自身利益之维护,作为信息拥有者的企业向政府提供的价格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极不充分的信息显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根据不完全信息制定的管制价格难免会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进一步发挥价格听证会的作用。我国《价格法》规定,公用企业定价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是一种由消费者、生产厂商以及管制者共同商讨公用企业产品定价的正式程序。公用企业生产本钱和定价规则缺乏公然性,公众无法了解公***品和服务的本钱构成情况,价格听证制度有利于保证管制价格的公正性,增加价格的透明度,进步公用企业定价的科学性和公道性。我国价格法固然有这样的规定,但由于内容简略,且听证会没有价格的终极决定权,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严格的公共定价制度还包括:公用企业的本钱核算应交由公众讨论、审议;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应包括各消费者组织代表、财政部分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应建立代表审查与推选制度。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
首先,改变政策部分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真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部分行政部分在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权力的过程中也对一些滥用市场地位排斥竞争的做法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它们所处理的这些反竞争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垄断行为,这些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职能不同于典型的反垄断职能,它们甚至不能被看着具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雏形。有学者在分析现阶段中国产业监管机构面临的尴尬处境时指出,"在基础设施产业不但未能形成有序的竞争,反而使行政性垄断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门,使产业监管机构成为众多批评的对象",产业监管机构已经失往了继续单独行使反垄断执法权力的正当性与社会认同,必须对这种权力配置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发育专门的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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