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分析(2)
2015-05-05 02:07
导读:否定说有一定的道理。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婚姻法》规定,正当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
否定说有一定的道理。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婚姻法》规定,正当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同等的基本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的肯定性法律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正当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甚至是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反妇女意志的强***行为。而且,婚内性关系兼具正当性、公道性、复杂性、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认定婚外强***,取证相对轻易,如物证(精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而认定婚内强***,取证的可行性及客观性有待解决,不仅司法操纵上难度很大,而且直接危及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不宜将婚内强迫性行为定为强***罪。但婚内强迫性行为究竟是对他人的暴力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所以否定说以为这种行为不属非法也是不妥的。由于不属非法就是正当,再加上中国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使道德***的气力很难深进婚内性生活的领域,这样就给丈夫很大的空间对妻子为所欲为,使女性的权利受到极大的侵害。
肯定说以为应定婚内强***罪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刑法》未排除丈夫作为强***罪主体的可能性;二是《婚姻法》规定妇女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两个理由明显是欠充分的。众所周知,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的,现在法律未规定的,可能就是明天要规定的。另外,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妇女的正当权益,而且夫妻关系本身就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那么为什么不能将婚内强迫性行为回进《婚姻法》调整范围呢?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这样看来仿佛折衷说更可取,我们既不能过分夸大夫妻间的同居关系,置婚内强迫性行为于不顾;也不能忽视夫妻间复杂的婚姻关系,而不留余地地将强迫性行为简单地定为强***罪。基本上折衷说的论据是可取的,但是所得出的结论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进行陈述,不妥。首先,列举方式本身就是有缺陷的,那就是不全面,轻易遗漏。其次,只是指出了婚内强迫性行为在几种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中应定强***罪,没有指出在无瑕疵的婚姻关系中婚内强迫性行为该如何定性。难道妇女的权益不是应该得到连续的保护吗?还是女人一结婚就要任由丈夫为所欲为?
二、两类婚姻关系中的婚内强迫性行为
本文所说的两类婚姻关系包括有瑕疵的婚姻关系和无瑕疵的婚姻关系。前者是指正常状态下的婚姻关系,在此期间夫妻关系融洽,夫妻双方都没有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后者则相反,往往表现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有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但还没有正式向有关部分提出离婚;或者已经协议或判决离婚,但议定书或判决书尚未生效。
1.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中应将丈夫的婚内强迫性行为定为强***罪我们就从引起争议的这个有名的案例进手:
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逐渐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终极导致感情破裂,于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投递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的要求,钱某不允,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反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强***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案[3]。 这一判决是否公道呢?笔者以为:首先,它的定罪是公道的。由于法院已判决王卫明夫妇准予离婚,固然判决尚未生效,但是该夫妇已经不存在正常的婚姻关系。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自愿同居是正常婚姻关系的基础,假如有一方有离婚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个基础便不复存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也就随之有了瑕疵。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有瑕疵的婚姻关系。在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中,固然法律形式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夫妻双方的同居意愿已经发生了改变,这一点无论是从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还是从第三人及知情人那里都是可以得到认证的。所以,在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中,将丈夫的婚内强迫性行为定为强***罪,不仅保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而且取证轻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