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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分析(4)

2015-05-05 02:07
导读:《刑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为无瑕疵的婚姻关系中丈夫的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受害者——妻子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护。假如丈夫的行为后果

  《刑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为无瑕疵的婚姻关系中丈夫的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受害者——妻子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护。假如丈夫的行为后果严重,只是提出离婚已经不能使妇女的权益受到公道保护时,该条的规定就提供了保障。这也是《刑法》作为其他部分法保***这一性质的体现。另外,假如按照肯定说的观点将婚内强迫性行为定为强***罪,那么就会导致明显的法律冲突,即***罪与强***罪的冲突。
  综上,学术界关于“婚内强***”是否成立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婚内强***”的称谓本身就事先肯定了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强***,那么再往论证其是不是构成强***罪,是不符合逻辑的。故本文使用了“婚内强迫性行为”,并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定性。以为:丈夫的婚内强迫性行为在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中应定强***罪,在无瑕疵的婚姻关系中应回进家庭暴力的范围由《婚姻法》调整。
  
  [参考文献]
  
  [1] 齐文远.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32.
  [2] 曹诗权.婚姻家庭继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8.
  [3] 张 军.王卫明强***案——丈夫可否成为强***罪的主体[M]//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参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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