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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范围研究(3)

2015-05-12 01:12
导读:(二)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排除司法审查及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外,


  (二)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排除司法审查及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可接受司法审查。不能审查的行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况越来越少。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假定属于能够审查的行为,这个原则称为可以审查的假定。除例外情况外,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无须法律明文规定。在法律有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法律无规定时,进行非法定审查。

  第一,成文法规定的排除司法审查

  1、明文排除。国会有权在不违反宪法规定的限度内,在法律中规定对某一事项排除司法审查。国会为了确保达到排除审查的目的,往往在终极条款后加上禁止司法审查的明白规定,当然,此类规定必须是明白确定的,不确定的词句往往不发生排除的效果。法院从行政行为可以受审查的假定出发,对排除条款采取严格解释。同时,对国会法律明白禁止司法审查的规定,法院也会限制性解释为:部分禁止或某方面禁止,而不是表示全部禁止。当然,涉及到宪法的,更不能禁止审查。然而,法律有时不采取禁止性规定,而采取限制审查的时间、方式、理由的办法作限制性规定。通常法律中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是终极的决定这样的词语,往往不会发生排除司法审查的效果。特别是当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时,法院不会放弃司法审查的职责。美国法院以为,所谓终极的决定是指行政程序的终极而言,即行政决定不能再依行政程序改变,不包括司法程序在内。此外,法律规定对某个题目不能进行审查,不能以为和该题目有关的附带题目也不能进行审查。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默示排除。默示的排除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禁止司法审查,但是法院根据这个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法律的整个体制,立法精神,立法过程,以为这个法律在某方面排除司法审查。美国法院对于明文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已经采取非常严重的态度,对于默示的排除司法审查更难承认。

  第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法院基于自我克制,对某些自由裁量行为不进行司法审查。这种排除是部分排除,而不是全部排除司法审查。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对于跋扈的、反复无常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或其他的不符正当律的行为,法院仍要审查。遇有自由裁量行为,法院通常考虑三个因素:(A)题目是否适宜由法院审查;(B)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法院进行监视;(C)审查是否会行政机关完成任务。但是也有批评者以为,自由裁量权本身已包含了排除司法审查的理由在内,即法律的理由、政策的理由或其他的理由,如行政行为涉及事项需专门知识和经验、职务性质涉及到范围广泛的治理计划、司法干预不适宜、必须用非正式程序裁决、法院审理不能保证正确结果、国划需迅速执行、可能请求审查的案件数目太大、存在其他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等。所以。对自由裁量权行为原则上排除审查,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在法院审查范围以内。

  第三,题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司法审查。

  有人称之为“行政机关尽对自由裁量行为”。包括:1、外交和国防。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题目涉及的秘密性质的情报不宜公然,或者外交政策的决定本身是的,而不是司法的,包含大量复杂、微妙和不可知因素,对这类题目,法院没有责任、条件和能力予以审查。2、军队内部治理或其他行政机关纯属内部的题目。3、总统任命高级助手和顾问。4、***,不包括驱逐出境或拒尽进境等小范围安全题目。5、追诉职能。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看,一切行政行为均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只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即成文法排除司法审查和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才放弃审查。即使如此,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在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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