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研究(2)
2015-05-18 02:07
导读:(二)进步司法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带来了这样的后果:司法本钱日益增高。监狱系统人满为
(二)进步司法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带来了这样的后果:司法本钱日益增高。监狱系统人满为患,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刑事案件从立案到行刑,需要消耗的本钱越来越高,监狱建设赶不上犯人的涌进速度,监狱开支日趋庞大。并且占用了大量宝贵的社会资源,比如在现代社会中堪称金贵的土地。在制度设计上,刑事和解制度试图通过更为简单易行的操纵模式,进步刑事司法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以较小的司法资源消耗获得较理想的社会效益。在日渐夸大诉讼经济原则的现代司法活动中,这样的价值追求是值得肯定的。
二、刑事和解制度价值的理论分析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刑事和解制度价值构造理论的研究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中提出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
平衡理论以被害人对公平、正义的公道期待的相对朴素的观念为条件,以为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倾向于选择一种本钱最低的方式来恢复过往的平衡。相对于冗长的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在寻求恢复旧有的平衡时更倾向于选择本钱较低、历时较短的刑事和解制度。这一理论解释了被害人参加刑事和解的原因。但也仅限于此,不够全面,因此也被称为“本钱理论”。
叙说理论将刑事和解作为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并将被害人向加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视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心理治疗方式。这一理论源于弗洛伊德创立的“自由联想”疗法,意在通过向“最理想的听众”——加害人倾诉伤害,实现被害人精神创伤的修复。这一理论体现了刑事和解的科学性和对被害人利益的关注,但是缺乏刑事法律制度上的价值分析,利益取向也过于单一。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恢复正义理论以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这三者之间重建平衡。固然这一理论也没有涵盖该制度的全部价值,但在侵犯法益说日渐成为犯罪本质主题主流观点的情况下,这一理论最能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价值。正是有了这一理论。才使刑事和解有了刑事法律制度上的价值根据,有了制度化的法理根基,从而也成为这一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学说。
(二)探究恢复正义理论所追求的利益平衡
从恢复正义理论的表述中不丢脸出,这一学说以为刑事和解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与传统刑事司法不同,是一种更为全面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他可以通过向被害人和社会真心悔罪,补偿损失,放弃犯罪行为的既得利益。从而恢复过往的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他可以得到来自加害人的物质补偿,治愈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从而在物质和精神利益上恢复过往的平衡;对社会而言。通过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解行为,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得以修复,从而恢复过往的平衡。传统刑事司法仅仅剥夺加害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而无法偿还给被害人和社会带来的损失。这样的平衡只是在三方等量的利益减损的基础上获得了一种表面上的平衡。与之相比,恢复正义理论寻求的平衡是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三者之间全面、均衡的平衡,所要避免的是传统刑事司法的利益共损的局面,所要达成的是三方利益的恢复与平衡,这是刑事和解制度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三)探究刑事和解之“正义”
在恢复正义理论的概念中使用了“正义”的字眼,但是从其涵义的表述中不丢脸出,这个概念中的“正义”与传统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正义”有很大的不同。在传统意义上,正义的实现意味着犯罪人得到了公正的审判,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即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同一。刑事和解制度所追求的“正义”与传统意义上的“正义”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第一,不再片面追求传统的“报应正义”。而代之以对犯罪人的拯救。传统的“正义”理念中。犯罪人理应承受刑罚的痛苦,以此对自己的罪行谢罪。恢复正义理论为犯罪人构建了另外一种赎罪模式,那就是通过对自身行为的真心忏悔与对犯罪恶果的积极弥补来取得被害人与社会的原谅,进而获得重回社会的机会,而不刻意要求犯罪人对应地承受刑罚的痛苦。“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伟大的
法学先驱贝卡里亚曾经发出这样的质问,这是对人类社会中历史悠久的“同态复仇”的拷问。在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破坏性后果的情况下,单纯地对犯罪者施以刑罚并不能弥补犯罪的破坏后果,而仅仅满足了被害人及社会“同态复仇”的心理需求,并且轻易造成受刑人的边沿化,形成与对之施以痛苦的社会的对立。与之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意在实现犯罪后果的弥补和犯罪人的回回,与传统的单向惩罚的“报应正义”相比,这种“恢复正义”具有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