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订立题目研讨(5)
2015-08-05 01:03
导读:4.在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受教育者的意思表示处于什么地位? 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委派单位与教育机构是合同确当事人;受教育者
4.在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受教育者的意思表示处于什么地位?
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委派单位与教育机构是合同确当事人;受教育者处于第三人地位,既不参与合同订立,又不是合同主体。因此有学者以为委托教育合同与普通的委托
加工合同本质上是一致的,委派单位和教育机构分别为委托者和加工者,受教育者只是被加工的“产品”。[1]这种“产品”为自身利益作出的某些意思表示,显然不是合同法上所说的要约或承诺。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产品”是特殊的“产品”-人,其具有思维能力,进行“加工”时还需要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配合。委托教育合同既然是为作为“产品”的受教育者而订立,委派单位在向教育机构为意思表示时必须充分体现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利益,涵盖受教育者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的是,受教育者得作出维护自身利益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其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关系而来,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因此只能向用人单位作出。
5.在进学通知书等要约函件到达受教育者后受教育者承诺前,(注:这里只讨论进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