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现代化之模式分析(5)
2015-08-07 01:07
导读:第四,它与利益多元化和对超越实证规则的社会秩序的神圣性观念相联系。昂格尔从一般的角度提出了化和意识现代化的两个条件。“第一种条件描述了一
第四,它与利益多元化和对超越实证规则的社会秩序的神圣性观念相联系。昂格尔从一般的角度提出了化和意识现代化的两个条件。“第一种条件描述了一种经验以及一种对群体关系的熟悉。由于,法律秩序要,必须以这样一种环境为条件,即没有一个团体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团体被以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利。团体之间这样一种关系可以被称为自由主义社会,或者用一种当代美国的更生动的语言,称其为多元利益团体。这种法律秩序的历史基础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它以一种‘更高的’普遍的或神圣的法则为依据,用它来论证或批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13](p.59)而西方的法观念以及韦伯和伯尔曼所揭示的宗教理想是了解西学传统的关键。
与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不同,外发型的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指本国传统中缺乏现代法治型法律意识的因素,其自身传统中没有现代法律意识的观念要素和制度因素,或者说这些因素未几,其现代法律意识的因素主要靠外来输进。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的启动方式是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导致了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文化系统的崩溃,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发生模式转变。一般来说,外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在外国先进的近现代法律意识渗透和进侵之前,本国或本地区尚处于文明的门槛,在文明发展的初期,本国的法律意识才刚刚开始建构,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和定型。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打破了社会文明和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文化的内部协调系统和正常发展的轨迹。在外来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冲击下,本土法律意识体系开始崩溃,而外来的法律文化因素逐渐在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变迁和体系重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并逐渐排斥本国传统的因素。本国传统因素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渐衰微,并终极退出历史舞台。社会主体逐渐放弃其原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而代之以新的法律意识。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第二,它一般发生于本国传统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水平较低,有的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有的尽管进进了文明社会,但本国传统中缺乏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因而,在现代化过程中,本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难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旦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进进本国或本地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法律文化之间发生冲撞,不久本国传统就土崩瓦解。结果,本国的历史传统断裂了,乃至终极在现代化的大潮中走向灭亡。如非洲的一些落后民族、太平洋岛屿的一些文明以及印第安人、吉普赛人的文明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外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类型一般都发生于外国长期实施军事和政治统治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由于外国殖民者长期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占有统治地位,外国的语言、文化和行为方式都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主流文化,本国的或本地区的传统文化成为土著的亚文化,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建构作用不大,形成了外来主流文化与土著传统亚文化的冲突和二元结构。经过长时期的历史变迁,亚文化的范围日益缩小,而现代法律意识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终极完全占据主导地位。
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指本国传统中已经包含了诸多现代法律的观念和思想,只是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总体架构的限制,才使这种现代因素无法整合成现代法律意识,这时正好借助于外来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冲击,使这些处于休眠状态的因子活跃起来,进行重新组合。、朝鲜、日本、印度、新加坡、阿拉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就属于这种类型。它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是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启动因素。它一般发生于有较为悠久的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内部存在着很多现代化的因素和内在动力。但由于传统社会强大而稳固的社会和法制架构的限制,这些现代化的因素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形成巨大的打破传统文化的框架,形成社会、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体系,而只能分散于社会的内部,难以聚集。外来法律文化的进侵使传统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结构体系面临挑战,并带来了很多现代化的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从而使本国、本地区社会内部的革命性文化因素活跃起来,与外来的现代法律意识和观念紧密结合,形成崭新的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体系,随着整个社会和法律系统的现代化,而促进了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现代化转型,推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在这种模式中,外来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观念只是起到了一种“启动器”和“催化剂”的作用,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外来条件,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主要推动气力则还主要来自本国和本地区社会内部的发展因素和内在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