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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2)

2015-08-12 01:00
导读:1、社会公平界说 社会公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社会公平可以理解为社会公正的同义语,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正义的同义语。鉴于本

1、社会公平界说
社会公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社会公平可以理解为社会公正的同义语,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正义的同义语。鉴于本文在此讨论个体正义的需要,故而,使用“社会公平”的概念,而不使用“社会正义”。
社会公平侧重于处于相对关系人之外的裁判主体或裁判规则的公道性与公允性。
社会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公平”价值的一个层面,公平作为法的价值之一,具有“整体主义”[1]的价值态度。与公平价值相对应的是“同等”的价值取向,“同等”一般是指个体之间的关系状态。公平是与同等是有联系的,在很多的场合,二者可以相互代替,但公平与同等也是有差异的一对概念。“一般说来,同等特别注重的是特定当时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公平更注重的是不特定当时人的共同评价。公平中的‘公’也就突出了评价主体的不特定性和更大的广泛性。”[2]
社会公平是任何一个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公平”的内涵各有不同。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社会关系非常的简单,因此,社会公平的意义在于满足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这里的“公平”的含义是指社会对老幼的保护,以满足繁衍后代和进行社会经验传授的需要,表现在在食品的分配上对老幼的优先照顾和满足。封建社会中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是指作为封建主的剥削阶级在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上进行的整体配置,目的是满足封建主阶级的统治需求。这里的“公平”的含义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之间的具有血缘性质的继续,因此,其表现在宗族继嗣的血统继续。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其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是指机会均等、优越劣汰,亦即“分配正义”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进进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其“社会公平”是指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表现为福利国家的兴起,亦即“矫正正义”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从法哲学的层面来讲,社会公平的“伦理善”价值表现在社会所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一种社会公平模式的构想固然美好,但题目在于(正如很多法学家所质疑的那样)如何使“幸福”得以普遍化?[1]
因此,就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这一题目,或许可以从John Rawls 提出并被考夫曼教授称之为“反面的功利论”的正义理论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反面功利论”的主要论点在于:(1)幸福无法普遍化,除非其意义系内容空洞。(2)正面的功利论的利益只对尽可能的多数人的幸福,而不在乎少数人的不幸。保护少数人在功利论上并无理论基础,当对多数人的幸福有必要时,就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幸福。
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然而,对此“模糊”的“幸福”如何最大化确实是个棘手的题目。有鉴于此,笔者赞同“反面功利论”。正如考夫曼教授所言:“公益正义必须以此种方式追求,尽可能消除或减轻现存之苦难,不制造可避免的苦难,减少不可避免的苦难,且尽可能不加诸社会个别成员身上。尚可得出下述(宽容的)无上命令:应如此行为,使你行为的后果是可忍受的,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苦难。”[2]
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的构建中,在促进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善”的同时,更要关注减少由于社会的急剧变革和转型所带来的“不幸”!对于社会秩序而言,此点尤为重要!
2、居住权的社会公平价值取向
居住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在价值取向上应采取“整体主义”的价值态度。在此,传统的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予夸大!公民的安居乐业是社会秩序得以实现的重要体现,假如法失往了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那么,我们所力图构建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会复回传统的发展道路,亦即剥削的复回!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当前,我国公民的居住权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不仅表现在有居者由于行政性的“拆迁”而产生的强制性“购房”题目,而且表现在无居者面临日益上涨的房价而不得不“看洋兴叹”的悲惨境地!笔者不禁要问,谁剥夺了公民的居住权或者说谁制造了住房的“恐慌”?居住权所面临的境碰到底是什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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