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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5)

2015-08-12 01:00
导读:就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冲突的这一题目,笔者以为主要是客观正义说与主观正义说的对抗。 客观正义说以为,世界本身即存在某种客观的正义价值标准,

就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冲突的这一题目,笔者以为主要是客观正义说与主观正义说的对抗。
客观正义说以为,世界本身即存在某种客观的正义价值标准,凡符合这一标准的就是正义的,凡违反这个标准的就是不正义的。这个衡量正义的标准不是由哪一个人或者哪些人所创造的,而是在社会生活的整体性需要中产生。这个共同的需要导致了共同的正义评价标准,社会公平所追求的正义标准就是这样一种标准。因此,在借助国家强力的推力下,必然会产生出一元性的正义价值标准。
主观正义说与客观正义说恰好相反,其以为正义要由主观价值观来评断,而主观的价值则完全由个人的利益需求来决定。“由于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都有各不相同的欲看和需求,其他任何个人都不得干涉。一个人对一定事物的正义评价,都只能由个人凭着自己的感情主观认定”。[1] 所以,社会个体在具体的情境之下,基于个人的主观感情和利益需求可能会得出不同于“整体主义”所追求的正义诉求。出于维护个人利益的目的,也必然会产生个体正义的多元性与多层性和社会正义的一元性之间的冲突。
3、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冲突的解决
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的传统的解决原则包括:利害原则、苦乐原则、法的价值等级体系原则、法的价值中心论等。[2]
就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之间的冲突而言,应采用何种冲突解决的原则,也只能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题目。无论是社会公平的实现,还是个体正义的落实,都是正义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的展现。这里的冲突,与其说是“冲突”不如说是“鱼与熊掌”的关系。笔者以为,在一般的情景下,社会个体面对强大的公权可以说是一个地隧道道的弱者,无论其个体的气力是多么的强大!“整体主义”所追求的社会公平价值取向具有一般性,也就是笔者上文所说的“一元性”。这种一元性是一种“普适”的价值选择,因此,在关系的题目上对社会公众应采取虽有差别但基本公正的价值取向。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差别是一种公道的差别而不是不公道的差别,笔者反对不公道的差别待遇!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按照亚里斯多德的理论,凡涉及人们行为及对我们更好这样一些事情,是没有确定性的,行为者必须在每一个实例中自己考虑合乎适宜的方式,关键是如何发现处于过与不及之间的‘中道’”。[1]
在社会“整体主义”所追求的社会公平价值取向下,社会个体正义的实现就显得比较重要。对于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的冲突,不是舍不舍弃前者的题目,而是应否更加侧重保护后者的题目。对此,卢梭断言:“情感来源于我们的需要”。[2]
因此,笔者主张,在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冲突的题目上,不仅应该继续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而且应侧重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基于不公平的待遇而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个体的保护,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的同一。唯有如此,我们当下所力图构建的社会正义“***”社会才是符合“正义”的价值取向的社会,才是一种布满了“人文关怀”气味的法治社会!
三、探析:居住权的价值权衡
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居住权,在当下的境遇应理解为一种个体正义的需要!其价值权衡的立足点在于个体正义如何实现这一题目上。在此,笔者首先先容一下价值权衡的一些基本题目,并由这些题目导向居住权的价值权衡的具体应用。
(一)价值权衡的时代性
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从社会不***、不协调的状态中产生的。“没有任何一种东西一旦出现就尽善尽美的,制度设施也罢,技术规程也好,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更何况价值观念作为观念性的东西,本来就不是自足的独立存在的,而是要随着实际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3]
笔者所述的价值权衡的时代性,是指价值取向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而由侧重一种或几种价值转向侧重另一种或几种价值。任何价值性的评判都脱离不开其所根基的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而不论评价者自身意识到价值评价的时代性与否。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居住权价值权衡的时代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社会发展思路的转换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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