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4)

2015-08-16 01:34
导读:第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监的成败取决于是否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保障,金融监管对法律基础的要求 是:1、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

第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监的成败取决于是否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保障,金融监管对法律基础的要求 是:1、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2、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治理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3、金融监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尽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监公道、有效、规范地实施。首先体现在配套法规不完善,***不少,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制度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缺乏定量,实际执行中标准不易把握,可操纵性不强;再次是执行监视者缺乏有效监视,既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正当,又无法衡量其工作的绩效;最后是影响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因素缺乏约束,使监管的效用不近人意。
第三,现行多头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加进WTO后的新形势需要。加进WTO后大批的外国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方式参与我国金融领域,与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争夺市场份额。而这些公司多为“金融百货公司”,在竞争中使得现行监管体制隐含的题目日益突出1、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换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2、部分企业团体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3、现行分业监管大多采用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多个部分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有的新业务成交叉性业务,对于这种业务,既可能导致重复监管也可能造成监缺位。
(二)针对提出完善我国监管体系的建议
所谓事实胜于雄辩,大量的事实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过往的几年里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正如上文所讲,仍存在着监管范围较窄、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法规不健全等题目。面对着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以及进世后大量的外国金融机构涌进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切实依据我国的金融水平,鉴戒国际上的监管经验,逐步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实际的金融监管体系。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第一,健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逐步建立起包括中心银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监视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1、建立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完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成立,大大解放了中心银行,但在其职责上仍需进一步明确。2、健全各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金融业自律具有政府监管所有不可替换的上风,他们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情况,而且自律的规则往往含有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约束,作用窨比较大。我国已于1991年建立了证券业的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并于2000年5月建立了银行业的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但这两个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并于2000年5月建立了银行业的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但这两个自律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银行业协会采用自愿进会的方式使得其发挥的空间大为减少,今后应还原证券业协会民间组织的本来面目,同时对银行业协会的职权加以界定,以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自律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是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同一。3、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活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应有明确的监控目的、监控项目、专门监控的机构和职员、的与程序及向领导与有关部分反馈信息的制度,通过内部监测可以及早在风险显化之前做出预警并反馈信息。4、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机构的社会监视作用,应当重视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监视作用。
第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假如说金融监管体系是进行金融监管的条件,而金融法规则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建立健全对监管体系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至关重要。由于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尚存在不足,其完善应以以下几方面进行: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制定《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外汇治理法》等金融法规,同时制定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对原来颁布的有关法律、制定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修订。首先,必须坚定树立《人民银行法》的主体地位,积极构筑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贸易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法律为框架,《贷款通则》、《外汇治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治理条例》等单项业务和机构治理法规为主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单项业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全面系统的法规体系。其次,抓紧制定各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实现金融法规定性与定量明晰的双重目标,进步其可操纵性。2、加进WTO,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回应。当前,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与WTO规则以及国际惯例不适应的急需修改,如我国现行对经常性项目的真实性审查,严格资本项目的治理,由于到了经常性项目下的活动,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明显的间隔。而且,随着我国加进WTO,我国金融业势必受到外国金融企业的冲击。尤其值得留意的是,很多国家的金融企业正在或已经向全能化迈进,假如开放金融市场,势必造成我国金融企业的被动局面,而且我国也出现了不同业务的交叉,如答应证券公司和基金治理公司进进同一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够回,以股票质押从贸易银行取得贷款,答应保险公司进进银行间债市场进行回够交易,答应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进股市等。对这种“混业经营、分业监视”的现状进行治理,不仅仅需要各主管监理部分之间的协调,也需要超前性的立法。
上一篇:论行政公道原则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