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5)
2015-08-16 01:34
导读:第三、在金融监管方式上应以风险与合规性并重为主,同时建立监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团体和混合业务的监管。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重合规
第三、在金融监管方式上应以风险与合规性并重为主,同时建立监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团体和混合业务的监管。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重合规性,微风险性的题目,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进手: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合规性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且纠正本钱较高;风险监管则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的评价,进步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2、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中心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仍各自拥有各自的监管范围。但随着交叉业务的增多,需要加强其间的协调合作,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理真空,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完善的信息表露机制,降低监管本钱,从而进步监理效率。
第四、加强与外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加进WTO以后,我国必须跟踪国际金融监视的发展,精益求精我国的金融监管,建立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制度和交流制度,有效地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我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此外,还应积极参加国际或地区性的金融监管组织活动,切实发挥作用,维护我国金融领域的整体利益。
五、综合世界发展潮流和中国现实国情,探索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客观的说,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治理体系模式则取决、金融运行的内部环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世界范围来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不断发展,金融业改革趋势加强;金融创新持续深进发展,国际金融监理也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实行同一监管是这一改革走向。还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实现完全的同一监管,但也已经开始实现银行业与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与证券业的结合监管。
从上讲,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是尽可能地防止或遏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甚至是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促进金融行业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进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或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在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不同的金融监管体系也都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这目标。
回根到底,一个公道、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尊重传统,又符合实现国情,同时还要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既要技术上可行,又要本钱上经济,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弹性。
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似乎也面临着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压力。一方面,我国加进WTO,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加深;另一方面,在我国国内不同金融部分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团体的发展已初露端倪,这些各种形式“混业”经营必然呼唤金融监管体系的同一。
值得留意的是,目前我国金融融进全球的程度还不深,以及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所以我国的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还没有非到进行金融同一监管不行的地步。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进步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的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进步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协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步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同一监管的条件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同一监管过渡。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局副局长景学成指出的: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在较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尽管如此,我们仍应关注金融监管向同一监管和功能监管转变这一世界趋势,加强研究,积极稳妥应对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