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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3)

2015-09-26 01:03
导读:由以上可知,天人合一有以下特点: 其一,本体是一。中国天人合一思想不是现象化的或回纳结论,而是中国人对本体,体悟,直觉所知的真意。故合一

由以上可知,天人合一有以下特点:
其一,本体是一。中国天人合一思想不是现象化的或回纳结论,而是中国人对本体,体悟,直觉所知的真意。故合一不是现象的合一,也不是功利、目的论的合一,而是本原,起源,具有必然,相化的合一。
其二,体用一体的一,宇宙世界是由本体发真个,故世界虽有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然总而言之,均不过是本论之变相。此变与彼变,前变与后变,此相与彼相,种相与属相,只是变之后果的差别,实在是一。
其三,能觉与所觉的一,人为万物之灵秀,而人具有能觉的聪明。此聪明乃本体变相后日日息息,自足之结果,故它与本体,是相近的,与世界之相亦是交相感应的,将人所具之聪明的运行,交感与本体与诸相则达于真觉之境地。
其四,实然与本然的价值取向的回一,实然世界由于被变相,故一直被气质之性所熏染,此乃人与本然为一的阻隔,亦导致了人与自然的二致。因此,为重新回进天人合一,流化不已的真必然之境,作为万物之灵秀的人类负有最高的使命,主显天命之性,除往熏染的阻隔,求真知,真觉,真念,与宇宙生生不息,同时而发奋图强,不断改善。
由是可知,中国文化实已在几千年前就已经提出了人与自然相一,相与,相自足的认真的,严厉的超越的框架体系。它是大聪明,大觉悟的赋出,亦从根本上杀出了中国文化田园式的特征,也使这个东亚大地基本上保持了长达数千年之久的***,宜人,宜物的美的天、地、人物和睦相处的时空特点。在混乱,失往真觉,育于形式,盲于世俗,不务正业的西方哲学一步步地把西方乐境变成焦土的时候,东方哲学以其不拔其矢志的坚韧,仍苦苦追寻着宇宙秩序的必然途径及流向。陶乐在须叟不可离,与自然、自性与心灵,体与用之中。不为鼓噪所动,不为外物所诱,不为聚乐所惑,不为功利所移。可以说中国的生态哲学也给人类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王国,一个往向,一种动力。尽管很难达到,但也为人类应该何往何从提供了一个模式:人与大自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中国生态哲学为人类生存提供了一个应然性要求,现存关于环境法作为应然性要求的外化形势不足以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污染相抗衡了。
三 环境法理念——打破传统法的理念模式
所谓的理念就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例。 环境法理念,就是关于环境法的各种理想的,永恒的普遍范例。就此,先看什么是环境法。
我国学者对环境法定义如下:
环境保***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在施执行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在施的,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环境法给予一定的说明,但都有一定的缺陷。从其保证实施的机关看,都是国家,国家是利益的集合体,它所代表的利益是有局限性和局限性内的广泛性特点。之所以说其是局限性,由于它所代表的是国家的最根本利益,局限性内的广泛性是由于一个国家内的利益多元化。出现广而不专的特点。马骧聪教授仅把对象定于社会关系,范围过于狭隘。对于环境法定义很难有一个定论。由于只要有定义必然对其反映的实然性进行弱化,而同时又不得不对其进行定义:环境法是指由公共信托机关制定或认可,基于广大信托者利益所具备的权威保证实施,使人际,域间关系趋于完美***和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的公共信托,则是由人将自然的环境权交于某一部分往帮助实施。人际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域际指人与事物,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基于此定义首先应对传统法理念模式进行解构。
(一)思维模式的变革:
传统的法的观念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牵扯到自然也不过是为人服务。这就陷进了定向的思维。并以习惯沿袭下来以为这就是常态,凡违反这样的常态,往往被看作异态,就要受攻击,并将其抹杀在摇篮中。从古代,这种方式还反映着现实经验的东西。福柯曾经把放于第二位,把分析放于第一位。就遭到很多人的攻击,说其异化。现有理论知识只能供,而需要你用更多的知识往怀疑。防止走进一个怪圈。当我们习惯于怪圈的时候,其是我们本身就不是生活在现实的世界里,而是生活在都是“幻觉”的理论。就像人们居住在黑洞里那样,每个人都习惯于黑洞,假如有一缕光线,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不适应的,而对于小部分人来说,他们就试着往适应。对于环境法作为一部新兴学科,其主体,其调节模式及功能作用,不能用原来传统的观点往熟悉。因而我们应该用非对象思维方式往熟悉。对于环境法非对象思维模式就是要用人非人、物非物的思维方式往看待,用主体的客体化及客体的主体化的观点往看,往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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