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4)
2015-09-26 01:03
导读:(二)的变革 1 其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主体:对于环境法主体,应适用主体的客体化,及客体的主体化。人在此过程中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其达到的目
(二)的变革
1 其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主体:对于环境法主体,应适用主体的客体化,及客体的主体化。人在此过程中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其达到的目的是域际,人际之间的平衡协调。生态人的存在成为必要。所谓生态人,是指以追求生态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人,其抽象出“生态人”的原因有:其一,面对日益深进的环境危机与生态危机,愈来愈多的自然人之意识到若再不以生态利益为目的,人类将无复存在,整个地球环境将毁于一旦。其二,在社会理论逻辑中,社会人类进化正是根据自然人有不同的需求和利益,其三,由市民理论与商人理论回纳出市民与商人。依同样的逻辑,我们也将关注生态利益之人抽象为“生态人”。其四,由法律过程,从私法—社会法—生态法过程,法律在人的模式上亦是从市民—社会人—生态人的过程。其五,自然权利的实现。我们描述的生态人,具有如下特征:(1)生态人是理性人;(2)生态人是以生态利益为目的的理性人;(3)生态人是以追求生态利益作为唯一目的的。
2 内容权利的变革:环境权是自然赋予人之权利。表现在;
(1)环境权是一项基本***
何谓人权?根据自然权理论者的观点,人之作为人拥有的同等、自私、自主、自尊、自卫之类的“本性”公布为权利,按照逻辑,本性权利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既然自然权力就是超越实在法而存在,并且是不可剥夺的。既然,本性是人所共有的,而且表现了人之作为人的基本现实,那么,本性的权利就是人所共有的。所以自然权利或本性权利,就是人权。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则以为环境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环境权是一种超越实在法而存在的,并且是不可剥夺的。人之作为人,在于天生万物,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可以享用万物。第二,环境权的核心是生存权。
大学排名 (2)环境权是一种物权
第一,环境权是一种环境要素之回属的权利,第二,环境权是尽对环境要素之回属的权利。
(3)环境权是一种人格权
第一,环境权的基础是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第二,环境权涉及到身体权的利益。第三,环境权是一种健康权。
(4)对于自然来说,人应作为自然的代理人,在其受损害或污染是为其主张权利。其权利之地位与自然中的人的权利具有等同的地位。
四 环境存在可能性的必然性的要求
现有的环境法存在何以被忽略,除以上论述的原因之外,就是与人类利益关系间隔远。人类经验不到,或经验到的地位很少。现存的环境法律制定者国家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制定出环境法条例,这属于可能性法律,只有得到普遍遵守才能使其为法律。怎样使现有法律得到?其做法如下:
(一)观念的形成,环境法观念的形成至关重要,形成的途径为刚性和柔性。对于刚性来说,就是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形成。我国现有形成以这种方式的如计划生养。其二就是柔性,就是柔性。就是宣传与,让人们深进其中,体味到污染对人类造成的严重后果,自发的形成这种观念。
(二)技术的过份信仰导致环境进一步恶化。因而我们不能过于信仰技术,技术带来了很多益处,但同时也造成潜伏的危害。如电脑除现实的电脑辐射外,人的精神也陷进到虚拟的环境中往,因而,我们在应用技术的同时,要多方面考虑追求社会综合的最大利润。
(三)公共信托机构的设立。由于对于环境来说,人对技术所了解的信息甚微,需要这种机构来平衡单个人因了解信息所花费的大量本钱。
(四)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博弈,通过公共信托机构或国家的参与,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通过共同的信息,达成合作博弈中的正和博弈取得社会的最大利润,将环境污染减至最小。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五)作为国家或公共机构要有意识将人类生活条件及生产模式规划地更好更适于自然环境,必须进行原则性规定。使人类可持续发展。其一,排污不要超过环境自净力,其二生产对资源的需求和环境对生产的供给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