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5)
2015-09-26 01:03
导读:综上所述,从实然、应然等角度要求环境法存在。其存在的可能性之必然性不是偶然,而是社会发展到今天的必然性要求。环境法的理论的提出,必须要与
综上所述,从实然、应然等角度要求环境法存在。其存在的可能性之必然性不是偶然,而是社会发展到今天的必然性要求。环境法的理论的提出,必须要与现实的情况相一致。环境法存在的可能性,不仅是公益的事业,而且是我们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迫切要求。
参考:
[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人民出版社 1984.304—305
[2] 参见刘天齐:环境保护[M],
化学出版社 1996.4—5
刘国涛:环境与资源保***学[M] 法制出版社 2003.107—110
[3]参见 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与环境R.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64—65.
[4] 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日月出版社.1993..87—91
江 劲.环境法律理念与价值追求[M].法律出版社.1999.
[5] 参见江劲.环境法律的观念与价值追求[M].法律出版社.1999 180
[6] 参见山河.人际同构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
[7]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第465页
[8] 马骧聪.环境保***基本.[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36.
[9] 刘国焘.环境与资源保***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43.
[10] 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法律出版社.2002.81—82.
[11] 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法律出版社.2002.86—88
[12]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