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3)
2015-10-25 01:06
导读:3、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强制执行;假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具
3、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强制执行;假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正当性审查后作出的是撤销决定或撤销判决呢,那岂不是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自相矛盾的不同裁判和处理吗?这种状况显然是与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立法精神相悖的。
4、从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的最后一条补救渠道,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行为的一种救济,假如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又同时对被复议或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实际上就是变相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正当权益就不可能得到正当有效的保障。因此,在行政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理解。
二、对“不停止执行”规定的操纵及建议。
主义国家的法制是同一的,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相继颁布并实施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一批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既要公正执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的精神,在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的操纵上,笔者以为应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要对行政治理相对人加强法制宣传和,敦促其首先自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在具体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维持或撤销后,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所确定的内容最后实施执行。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的宣传和行政执法的力度。凡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授权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司法程序确以为无效前,为维护行政治理的连续性和社会治理的稳定性,就立即进进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以保证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得以较迅速的实现。
三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需经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强制执行的,应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方可受案、审查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满时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更不能强制执行。
为维***律的尊严和法制的同一,也为了严厉执法、公正执法,建议立法机关或法律授权有解释权的机关或部分,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分别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强制执行作出具体的解释,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