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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2)

2015-10-31 01:04
导读:第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健全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的“***选举、***决策、***治理和***监视”(注:***:《高举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健全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的“***选举、***决策、***治理和***监视”(注:***:《高举***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制度。政治体制改革使得过往行政治理中以官本位、一言堂、权力高度集中并由行政主体强迫服从、以及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为特点的行政关系得到根本性转变,行政治理公平、公正、公然并接受监视的实践逐步展开,形成或期待形成行政决定过程中的***协商关系、对行政活动的监视关系等。这类社会关系被包括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在内的大量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设定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法律关系、对行政活动实施各种事后监视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的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等均已逐步固定化。这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政治权利、***权利在宪法原则基础上极大地被丰富化、具体化了。行政相对人所广泛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听证的权利等等,无一不是政治体制改革后新型社会关系法律化的具体结果。

第三,由改革所带来的行政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变化及发展,也促成了一系列与行政活动有关联的社会关系的变动。体制改革使政府转变职能后,其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济活动统管一切的状况已不存在,其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把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的检查监视”,(注:***:《加快改革开放和化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人民日报1992年10月21日。)由此使行政活动从内容到方式都有变化,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活动减少,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间接治理方式增强,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的领域扩展,服务行政的比例不断扩大;政府对经济予以宏观调控所应有的政策、信息引导功能则强化了行政指导的用途。此外,在新体制运行中很多治理题目已不宜再沿用传统的命令——服从的行政手段解决,行政合同等方式的运用也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些导致行政服务关系的广泛出现,也导致了行政合同关系、行政指导关系等的逐步产生。上述关系作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都带来了行政法上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化。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治理关系的法律形式。过往由于政治、经济体制以及行政治理思想观念上的原因,对行政治理偏重夸大于其“管束”的特性,僵化地以为它就是单一的命令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随着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的完善以及行政治理的公道化、化,当今中国行政治理已有了重大变化。行政治理已不是仅能从命令与服从的方式上来理解把握的,在内容上,它不仅是指为建立一定秩序而实行的必要管束活动,而且还包括了大量、具体的服务活动——为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的权益、福祉服务。“治理就是服务”这句已被人们所熟悉的口号就道出了这一内容。在方式上,它更不即是单一的命令和强制,作为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能达到行政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它可以并应当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包括命令、强制式治理,也包括引导、合作式治理等等。由此,当代中国的行政治理关系是多种形态的,这也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着多样化的形式。


二、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形式

根据改革以来的现实状况,对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形式可以作以下几个主要种类的概括。

1.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直接治理关系。这是人们已很熟悉的“行政主体权力——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关系形式,它以命令与执行,决定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为基本特征,是一种不对等的、以行政主体为主导地位的行政法律关系形式。它主要发生于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治理活动中。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稳定的秩序,这种直接治理关系当然有其必要性,对此无需赘言。但是,这种从过往存续至今的法律关系形式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我们应当看到它自身已有了重大的变化,它已不可能再像过往那样尽对化:即行政主体一方对行政相对人一方具有尽对的、无条件的支配性。目前,除应急状态外,尽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已不能够单独地成立,即在正常情况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并不是尽对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制度的发展完善,行政活动公然、公平、公正以及行政科学化的要求,使这种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必须与一定的程序监视关系配套才能运行,这种运行上的变化既保证行政主体必要的治理正常进行,又大大削弱、减少了它过往易于出现的跋扈性,使之得以完善、公道。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命令、决定的权力时,必须同时在行政程序上履行对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说明理由以及举行听证等义务,而行政相对人在履行实体服从义务之前则先在程序上有了解、申辨等权利,否则,这种行政主体权力——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尚不能正当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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