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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

2015-10-31 01:04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提要:从转型这一视角
提要:从转型这一视角看,当代行政关系已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和,原因主要是: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重要变化,形成了相互关系上的很多转变;体制改革使政府转变职能,传统的行政关系得到根本性改变;由改革所带来的行政活动方式的变化也促成一系列与行政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变动。行政关系的变动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在种类和运行方式上均有所变化。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已不是过往那种单纯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而有了多样化的形式,具体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直接的治理关系;第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间接的宏观调控关系;第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关系;第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关系;第五,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关系;第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关系;第七,法律监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视行政关系。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进而要求从上重新熟悉并概括行政法律关系的诸项特征,这些特征应当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与多样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对应但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和权利运行的有限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等。

关键词:中国 行政法律关系 发展 变化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而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由国家行政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这类法律关系,过往曾被人们简单地以为只是行政法所确定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随着行政法的发展以及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化,这种单一的行政治理法律关系观念已被抛弃,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从新的视野上概括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以为它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视行政法律关系”(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这两大基本类型。这一熟悉和表达比以前大大进了一步,它将监视行政关系这一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层面展示在人们眼前,使人们对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内容上有了一个新的熟悉。但是,对于充分反映和说明中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对行政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发展、变化来说,这还是不够的。这里,本文进一步就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发展、多样化形式及其特征等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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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与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

在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与过往相比实际上已有了十分明显的发展变化,这要从中国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这一巨大的社会变革来作观察。

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基于行政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有了剧烈的变动,改革所带来的行政活动内容、方式的转变,使一些新型的社会关系得以形成,这使行政法有了新的调整对象。“从发生的观点来看,那种可以有条件地称之为现实的、事实上的‘法之前’或‘法之外’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关系具有首要的、始初的意义。”(注:(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黄良平、丁文琪译:《法的一般理论》(下册),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63页。)“法律关系就其原型来说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家庭关系、政治关系等,这是法律关系原初的属性。”(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为了稳定和发展改革成果,引导社会的正确发展方向,重新熟悉并对某些社会关系定位,需要行政法对这类新的社会关系及时作出确认,以形成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的法律关系形式,旧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法律关系则应当被废弃或更改。我国今天的行政法律关系,正经历着这一重大的变化和发展: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重要变化,由此形成相互关系上的很多转变。在过往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即行政主体具有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力和尽对的支配地位,相对一方从实质上讲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切活动按照预定计划,服从政府的命令。尽对的行政命令与服从关系在法律上定格为尽对的权力与义务法律关系形式。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行政相对人成为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9页。)的市场法律主体,市场经济体制使行政相对人摆脱了计划体制下无所不在的约束,由政府的附庸成为自主的市场主体,、贸易企业由“官工”、“官商”成为了法人,农民由“官农”成为了自由农,(注:参见郝铁川:《法治思想的一个重大转变—***关于变官本位为民本位的论述》,载《中国法学》1996年3期,第4-6页。)地位有了质的变化,因而与行政主体的相互关系也有了质的变化。在市场活动领域中,传统的权力与服从关系已经打破,一定意义的自由关系已经形成。其中最典型的表现之一就是政府不能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企业可以抵制政府的乱摊派等行为。这类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企业法、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确认。很多以行政主体履行义务而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为特征的新型法律关系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产生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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