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罚学生的法律题目及初探
2015-11-09 01:25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关于体罚学生的法律题目及初探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内 容 摘 要从法学上说
内 容 摘 要从
法学上说,体罚是一种具有严重病理的方式或者教育手段。它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本文扼要论证了体罚学生中承担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种类。近年来,体罚成为教育界关注的焦点题目之一,它深刻地反映出中国特别是中国教育在改革进程中新旧思想观念的冲突以及转变,体罚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都被公布为非法行为,近、很多国家的、法令多禁止体罚。新中国成立后,提倡学校实行自觉纪律,坚持说服教育,并多次明令严禁体罚学生,1952年4月,教育部发布有关废止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指示,禁止采取学生肉体和心灵遭受痛苦与摧残的体罚与变相体罚。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又规定对于那些经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从中小学生最基本的人性及其身心的,还是从教育的本质及
教育学生的规律来看,体罚都是不正当的,是严重的病理行为,都是落后教育的产物,是对人性的摧残,是对人格的扭曲。体罚阻碍着人自身的健全发展,也着以育人为宗旨的教育的现代化进程,因而禁止体罚,势在必行。
当今世界是儿童的世界,儿童意味着人类的未来和希看,这已成为大家的共叫,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不仅夸大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夸大了双亲、社会、国家应承担的义务,不仅夸大了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进一步夸大了儿童生存、发展和受教育的权利,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尽管如此,可各地发生的一系列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仍层出不穷。据《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一小学五年级学生张猛在期末时做错了5道
数学题,老师在放冷假时规定,考试时每错一道题,假期中天天罚做100遍,因些他天天要被罚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被罚做10500题。张猛没有完成作业,心中害怕,开学第一天便跳崖自杀了,后来又相继发生了四川教师蔡某罚学生吃塑料片,陕西教师崔某罚学生用针在学生脸部刻个“贱”字并涂上红墨水,贵州教师罗某罚学生吃大粪、云南教师罚学生吞下1000只活蝇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假如上述所列举的只是个别极端例子的话,那么教师在执教过程中直接责打学生(教师打学生耳光,用教鞭抽打学生),让学生代行体罚(如让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和让学生自罚(让违纪学生面对面互打对方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做动作(如罚学生站立、跑步、做俯卧撑)等现象则司空见惯,不手枚举。如此触目惊心的事实,留给人们深深的困惑和思考,因此,认真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题目,寻求遏制体罚学生的法律途径,就显得尤其重要紧迫。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一、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题目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它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体罚和落后的教育观相联系。在我国的教育工作中,“片追”的恶性膨胀、拜金主义的泛滥,吞噬了学生的爱好、爱好和特长,老师对分数的极端追求,各种考试的逼迫,造成学生在极大压力下死记硬背一些知识,并渐渐成为一架考试的机器,连人世间最亲密、最丰富、最复杂的亲子之情、师生之情也被扭曲成一种最简单、最粗暴、最干巴、最没有感情的功利――分数上往。以***同等、尊师爱生、教学相长的特殊的新型师生关系为分数、考卷的奴役、什么“有教无类”、什么“因材施教”都一切可以忽略,由于落后的文化背景和背景中依然潜躲着旧制度、旧观念的因素,所以才导制教师中出现简单粗暴的教育行为,体罚现象在中小城市比在大城市中更为严重,在又比城市更为严重。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题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