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利与法治国家的建设
2015-11-06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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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公民权利的
内容提要:公民权利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真正法治的基石,长久以来,我国法治化的推动都以法制建设为物质条件,然而法制的根本是在于公民的权利,也即公民法定权利。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发展是20世纪以来全世界的共同趋势与追求,人权与法制乃至法治相结合,应当依靠公民(法定)权利作为沟通之桥梁。文章从公民权利与人权之关系,以及对法治国家的建设进行了一些探讨和比较,力图为中国法治国家之建设作些新的且有意义的探索。
关键词: 权利 公民权利 ***法治国家
法律和权利(或为人权),是
法学中一个基本论题,在
政治学或国家政治中也是一个传统话题。权利这个语词的内涵相当丰富,从广义上说,人权只是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而不是全部。法律中的权利概念也有很多区分,不过一般之终极定义,还是降落到人权之上。当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与国家的关系等诸多基础性重大论题时,人权权利又被法律实定化,成为基本权利以及各项普通权利。在一主权国家疆域之内,我们可以把这些人权被法律实定之权利概括称为公民权利。这样有两个优点,一、由于人权的概念较为抽象,对其定***释争议颇大,且在实际法律操纵中较难把握标准和范围,而公民权利则是法律明文载明或可以依实定法推出的,这样易于真正体现人权、保障人权(最少在司法实践操纵中);二、法律实定的公民权利符正当治国家的要求——以法治国。更好地避开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纷扰,在保障落实人权的情况下更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公民权利是法律实定化的人权,它是一个开放的权利框架,未被法律或者暂时未被法律囊括的人权内容并没有被遗弃,随着法律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可以逐步被填充。权利可能始终无法全部被法律实定化(基于人权范围之伸缩性质),但依旧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推出具体权利内容,譬如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文载有地役权,但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范推出此民事权利。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各项实体权利之实现,亦可保证其权利自身的法律依据,以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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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国家的建设根基——公民权利的法律内涵
设定或重述公民权利这一概念,根本之意在于推动我国法治发展。梳理基本权利、权利、人权等一系列法律概念,目的亦是为法治国家之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是为法律,法律之源是为权利,公民权利(人***权)决定法制,法制继而决定法治,法治保护人民权利。这些虽为普世且看似简单的逻辑,但实践却并非易事。公民权利、人之权利(人权)虽为法律制度之指导精神、立法之根本,却难以对其把握和理解调控。当代国家,宪法是根本***,亦可以为所有法律皆源于此,在一些法学流派看来,人们所有之权利是源于法律规范。是宪法法律设定权利,还是权利设定宪法法律,历来争议颇大。自然法学派以为,人权乃是先国家、先宪法之权利,社会契约论者更以为,人***权(人民让予部分权利)而共同组成国家。质言之,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关系调和是主要的题目。从现实角度出发,人权确实指导和规制立法与***(包括遵法、执法),法治国家基于***的、开放的、文明的、自由的、正义的立法体制和严格的、公平的、公正的***体制。而公民权利的法律性、制度性、规范性能恰好地帮助法治中这两种体制的保障建立和完善。
一国公民在本国内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是为公民权利。自1982年人民共和国新宪法颁布以来,以及相应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普通法律出台之后,我国社会进进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阶段:每一年都有很多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修改以适应我国公民权利的发展。人们已经逐步感受到***、自由、公平、正义的气味,社会主义在经历一系列的大动荡大调整之后,又焕发出新的生机。社会制度的建设不再脱离经济、阔别实际,决策者们已经在认真考虑国家需要的是什么,人民需要的是什么,人民在满足生活需求后,自然而然地会关注政治生活,关注自己的权利题目。可以说,这是一个公民权利觉醒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