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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利与法治国家的建设(2)

2015-11-06 01:19
导读:二、法治国家与保障公民权利之关系 法治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实在质是保障人权。人权经法律化后成为了公民权利的概念,既然公民权利是由

二、法治国家与保障公民权利之关系
法治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实在质是保障人权。人权经法律化后成为了公民权利的概念,既然公民权利是由法律实证定之,那就可以通过立法、法律解释等可操纵工序进行完善和健全。法制建设的含义即通过建想法律制度来加强和保障公民权利。在利益多元化确当今社会,公民权利的建设意味着个体权利与自由的数目内容和程度上之扩张,也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提升,这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公民个人(自然人)的权利建设与社会自治团体(包括法人、社会公益团体、社会私益团体、其他公***合团体等)的权利发展。公民个人的权利建设,主要从其政治上的、经济上的、人身自由上的(言论、迁徙、集会、结社、出版等)和社会其他权利出发。公民个体的权利是一切权利建设的基础,但究竟,公民作为个体,其气力是相当微弱和单薄的, 要真正保障公民的权利,社会自治团体(也就是公民个体联合团体)的权利建设是必要的,这也是公民(市民)社会整体的另一面。现在诸多学者在讨论NGO(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相关题目,尽管部分学者对中国NGO现在的发展状况不甚乐观,以为存在较多题目,但作为新兴的第三种气力,大多数学者们还是对其担负起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并进而促进政治***化的历史使命抱有相当大的期看。①执政党已经熟悉并留意到社会组织的作用与重要性,在中共中心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心关于构建社会主义***社会若干重大题目的决定》中,“发展社会组织”被多次提到,很显然,高层对NGO的态度已趋正面。固然NGO的含义与笔者叙述的社会自治团体相比外延大上有些差异,但本质是一样的,就是建设发展由公民个体组成的各种社会团体的权利,以此扩充公民整体权利的范围,进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代表公民权利行使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以为维护公民权益为己任,这当然包括各方面的利益。我们也无须只求建立政治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建设与发展。在美国,存在大量的、普遍的民事的结社,这些民事的结社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得以发展的。这些民事结社类似于孟德斯鸠所说的社会中介气力,对社会权利起到了社会制衡作用,正是这种民事性的结社,使自由与***、自由与同等之间的冲突得到了大大的缓解。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从这里总结美国的经验时说,相信世界上永远也不会再建立新的贵族制度了,他以为普通的公***合起来,也可以建立起非常富裕、非常有影响、非常强大的社团。公民气力联合之极是成为国家,次之是成为各个大小不一的社会团体(组织),它们都是代表着公民的意志和利益,为维护公民权利而存在并奋斗着。
三、公民权利与法治国家之建设
1、法治国家的大体框架
权力只属于人民(公民),国家只是权力的行使者。法无授权即无权力,权力只有一部分回属自由裁量,总体而言权力是有限的,这是近代国家理念的核心思想与本质要求。宪政国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限制国家权力,一种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明确权力界限;另一种是将国家权力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并公道配置给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分权制衡,这两种方式主要还是通过法律来具体运作。现代宪政国家为了保障国家权力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同时考虑到公民权利的保障日益依靠于国家权力,因而开始由消极限制国家权力向主动控制国家权力转变。不接受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不承认政府必须“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国家,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主从关系是宪法与法律的精华,适当的张力是***国家的综合体现。宪法之实现,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在二者关系上,公民权利是第一,国家权力才是其次,并努力追求达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因此,国家权力的取得必须正当化,没有正当程序的授权不能产生国家权力,也即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公民授权,同时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国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得侵害公民权利,终极要达到国家权力回回人民权益。只有认真对待宪法和法律,处理好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彻底熟悉到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才能真正建设好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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