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秘密侵权诉讼之回责原则分析(4)
2015-11-10 01:48
导读:3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 出版社、高等出版社,2000年版,第679页。 4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
3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出版社,2000年版,第679页。
4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82页
5参见王利明、杨立新著:《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页。
6“……在民事诉讼中过错推定只能作为一项例外规定或特殊规定,……,其适用的条件,是且只能是‘加害嫌疑人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或者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颠倒的情形’。就是说,只有在加害嫌疑人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或者举证责任颠倒的情况(这些情况须有法律规定)下,假如加害嫌疑人举不出足够的证据证实其本身无过错,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论其有过错,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见叶自强著:《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7关于《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谈到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某些主张,应当根据法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举证责任颠倒’的原则,即一方对于自己的主张,由于证据被对方把握而无法以正当手段收集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例如,在方法专利和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应当提供其使用的方法的证据,被告拒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笔者以为,这里只是夸大在有关技术秘密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举证责任颠倒的方式(或者按照这里的说法,称为举证责任颠倒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而不是说对技术秘密侵权实行举证责任颠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