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秘密侵权诉讼之回责原则分析
2015-11-10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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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贸易秘密侵权诉
摘要:贸易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涉及到侵权诉讼回责原则的适用。一般以为贸易秘密侵权诉讼的回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鉴于贸易秘密侵权之隐蔽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对贸易秘密之秘密性的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贸易秘密采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法院采用了事实推断的。司法实践中答应根据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断,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事实推断并不即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贸易秘密侵权诉讼并不存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情形。
正文:
贸易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题目是学术界探讨的比较少的一个领域。举证责任题目的以侵权责任的构成为源头,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由侵权行为的回责原则所决定(注1)。因此研究贸易秘密侵权行为的回责原则对于确定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具有重大意义。
侵权行为的回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或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何种规则和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责任(注2)。我国民事侵权法一般把回责原则分为三大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注3)。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回责原则(注4)。公平责任,又称为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给予适当补偿(注5)。上述三种回责原则均为我国的民法所确认。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存在一种特殊形态的回责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这种回责原则所确定的责任构成要件方面,以及过错推定责任所具有的制裁、、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功能方面,同过错责任原则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发生了颠倒(注6),提出主张的一方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相对方只有证实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实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过程中采用了“推定”的方法。所谓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出未知事实的一种判定方法或者判定过程。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实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一方面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的概念,随着、、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现有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需要借助于过错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加害人更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事实从而决定责任的回属。可见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本身是在减轻提出主张一方的举证责任,而加重相对方的举证责任,这同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通行原则是相背的。基于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即只有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才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