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题目研究---(8)
2015-12-20 01:00
导读:鉴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尴尬,在立法上进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废除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死刑;其次,将虚开增值
鉴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尴尬,在立法上进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废除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死刑;其次,将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加重情节。具体将刑法第205条第一、二款修订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这样规定,只要没有骗取国家税款,无论虚开的税款数额有多大,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及罚金);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通过以上修改,可以克服现行刑法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规定的刑罚过重的题目,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协调;对于虽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的最高刑规定为三年有期徒刑,能较好地解决罪与刑相适应的题目,能在司法实践中较好地解决虚开增值税发票后主动地防止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情况。笔者在修改的方案中没有提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题目,由于国家税款数额被骗取的情况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最大情节。
随着国家对增值税发票治理制度的日益健全,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技术日益成熟,行为人想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来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小,与之相适应,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也会越来越少。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以偷税罪处罚已足。笔者以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刑法典中只是昙花一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必将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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