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自首认定的若干题目(3)
2016-01-17 01:14
导读:(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罪行,即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其结果。但出于作案时间、地点、环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罪行,即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其结果。但出于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等客观原因或者生理、心理上的原因,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作出全面正确地供述,故法律规定,只要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影响犯罪性质和量刑的犯罪事实。
1、“如实供述”的理解。理解“如实供述”,是指实事求是地、客观地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大小所进行的自我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是,假如犯罪嫌疑人为了使将来的判决结果有利于自己,而故意歪曲事实,在关键情节上蒙骗司法机关,为自己开脱,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2、开始不如实供述,后又如实供述直到法院宣判的,能否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开始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又如实供述直到法院对其宣判的,能否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而构成自首的题目,《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类似案全屡见不鲜。例如,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刘某某和村民李某父子打架,厮打中,李的儿子用刀刺刘,刘夺过刀子照李身上猛刺数刀,将李杀死后投案。刘在第一次讯问时,出于侥幸心理作了虚假供述,称是李的儿子持刀扎他时,误扎死了李。但从时隔一小时后的第二次讯问开始直到一审开庭审理期间,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一审没有认定刘自首,二审认定了自首并作了从轻处罚。笔者以为,刘某某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首先需明确一个题目,即刘是在何种情形下开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假如刘作了虚假供述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刘就是杀人犯,刘原供述不实。刘在公安职员揭穿其谎言后才***承认犯罪事实,表明刘不悔罪,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依然存在,不能认定自首。而事实上,本案中的刘某某固然在第一次说谎,但随即后悔,在公案机关尚未揭穿其谎言时即一小时后的第二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其后也没有再翻供。可见尽管刘某某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故应认定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3、投案后一直不如实供述,直到二审期间方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些法院在二审期间以如实供了自己的罪行为由,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自首,并予以改判,值得商榷。笔者以为,首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在上有时间要求,即在一审判决前。只要是一审判决前没有如实供述的,就不能认定为自首。其次,这种情况如认定为自首,不符合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而且会在事实上出现一审审判前百般抵赖,开脱罪责,能推掉最好,实在推不掉罪责的,二审期间再如实供述,亦能按自首对待,从而得到从轻处罚的不正常现象,增强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4、投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审期间翻供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实践中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形:被告人自动投案后直到一审判决前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却在二审期间矢口否认自己犯罪或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对这种情形能否仍认定为自首,从而予以从轻处罚呢?笔者以为,被告人原来的如实供述,已经是作为直接证据用来定罪量刑了,其二审期间的翻供,是企图使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遭到破坏,从而达到逃避法院的审查和裁判的目的,若对其仍认定为自首,有违立法宗旨,因此对此情形不能认定成立自首,应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当然,在这里要留意把这种情形与上诉时被告人在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条件下,基于熟悉错误称自己无罪或诉称自己罪轻的公道辩解加以正确的区分,以正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