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制度研究(2)
2016-02-23 01:16
导读:3、保护行政治理相对人积极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在行政治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时不得不损害特定行政治理相
3、保护行政治理相对人积极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在行政治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时不得不损害特定行政治理相对人的利益,如消防灭火中为建立隔火带而拆除特定相对人的房屋或征用特定相对人的防火器材,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征用特定相对人的工具等。对此,行政主体事后如不给予相对人以适当的补偿,就可能挫伤他们协助公务的积极性,终极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保护为社会奉献的奉献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很多乐于为社会奉献,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人,他们在为社会、为他人做好事的过程中,经常会使他们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甚至为此牺牲他们的生命。对这些英雄模范人物和他们的家属,政府假如不给予适当的补偿,社会公正就难以体现和伸张。
5、保护因公益受害的受害人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行政相对人权益因社会公益而受到损害有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自己主动协助公务或见义勇为而导致的损害,二是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被动受害。对于第一种情况,相对人很少自己主动往向政府申请补偿(当然也有这样的相对人或其家属主动申请补偿的);对于第二种情况(且这种情况是多数),相对人通常会主动往向政府要求补偿,政府假如不予补偿或补偿不公平、不适当,他们会不断地上访,甚至***,社会稳定。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行政补偿方面较为同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故为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时有发生的。
6、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促进进一步对外开放和适应全球化的需要。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我国经济,推进我国化进程的必须。而要保证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政策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建立和培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行政补偿制度则正是这种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必要要素。试想,假如没有这种稳定的制度,外资在没有公道补偿的条件下随时可以被征收,被国有化,其投资国政策的变化,或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致外资财产损害而不予其任何补偿,那谁还敢到这样的国家来投资呢?,我国加进WTO在即,我国经济将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这种形势下,建立我国同一和稳定的行政补偿制度尤显必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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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学者对行政补偿制度理论根据的阐释是各种各样的,其主要学说有三:
1、公平负担理论。在***、法治里,人人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同时
人人亦应同等分担社会负担。假如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由于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同等分担。
2、结果责任理论,即无过错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只要其行为或其所治理的人或物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不管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不管其是否有无过错,均应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引起行政补偿的损害固然是行政主体的正当行为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造成的,但对于受损害人来说,其受到的损害与其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的损害(引起国家赔偿)是一样的:在两种情况下,受损害人权益都是正当的权益,所受损害都是损害,且相对人本人都没有过错。因此,在两种情况下,其受损害的权益都应该同样得到救济。法律上的区别应该只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职员:引起赔偿的是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职员应该对之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引起补偿的是正当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职员对之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3、危险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假如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别人的利益于某种危险之中,他即必须为此种危险可能导致对方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论始于民事赔偿领域,后行政法予以鉴戒,作为了行政补偿的根据之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