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2016-02-23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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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案例促使我关注
有两个案例促使我关注和这个: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北某县。1998年长江发大水时,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该县部分村镇被淹。灾后政府对村民房屋被淹的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一些的厂房设备因分洪被淹造成的损失却未能获得适当补偿或未能获得任何补偿。企业到处申诉,以至到法院起诉,题目终极未能获得解决。由于我国尚没有专门的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规定。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某市。该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九十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五到十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进步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封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封闭的通知不服,以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进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本钱没能收回(更不要说赢利),还要承担石场封闭善后的大量用度。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终极亦未能获得赔偿。由于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条件,而该市政府责令其封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属于一个行政补偿题目,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补偿却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这两个案例和其他类似的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然而要立法首先就要进行研究,先要从理论上明确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和根据,从理论上弄清行政主体为什么要对其正当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其次要探讨行政补偿的范围,明确行政主体究竟应对行政相对人因什么原因受到的什么损失予以补偿;此外还要探讨行政补偿立法的模式和具体制度,包括行政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补偿的程序,以及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关系等。本文拟对这些题目做一粗浅的探析。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一、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职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其正当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补偿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职员正当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正当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但对于行政补偿,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治理领域(如土地征用)的补偿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补偿题目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
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具体意义表现在:
1、保护人权,建设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是与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权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而人权最基本的是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最重要的体现和保障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不仅可能受到政府违法行为的侵犯,而且更可能受到政府正当行为的损害(如前述两个案例的情形)。一个国家,对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因政府行为受到的损害,假如政府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不对其正当行为导致的损失予以补偿,那么其对人权的保障显然是不完善的。
2、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市场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自由;二是同等。政府正当行为对市场主体利益的损害,其受害人往往是特定的,而不可能是普遍的。这些受害人因政府行为受到的损害实际是政府加予他们的不同等负担。政府假如不对这些市场主体所承担特别负担予以补偿,就会使他们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他们就很难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从而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