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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研究(3)

2016-02-23 01:16
导读:三、行政补偿的范围 在既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又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的国家,行政补偿通常比行政赔偿的范围要大,后者比前者更多、更广泛地涉及公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

  在既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又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的国家,行政补偿通常比行政赔偿的范围要大,后者比前者更多、更广泛地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行政治理的很多领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职员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或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个别或部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这通常包括下述情形:

  1、行政机关为抢险救灾而损害部分相对人利益。例如,在发生大洪灾时,国家为了保护大城市和大范围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导致一定或小城镇地区被淹,这些地区的居民的财产权益必然受到重大损失。同时,国家还可能征用一定地区的个人或组织的财产用于抗洪救灾。同样,在发生火灾时,消防部分为了阻止火势的蔓延,可能拆毁火场四周居民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为了迅速扑灭火灾,消防部分还可能征用个人或组织的灭火器材或征用其他物品用于灭火。

  2、行政机关正当执行公务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例如,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枪械,可能误伤好人。海关在检查出进境职员行李物品时,可能因不慎损坏相对人的财物。

  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自己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这类补偿可能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公***动协助公务,受益人是国家和社会,故公民为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完全由国家补偿;其二,公民见义勇为,受益人除了国家和社会外,通常还包括特定相对人。对于这种情形,除了国家应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和补偿外,受益的特定相对人亦应对见义勇为者为其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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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对人财产,征收和征用有所区别:征收通常是所有权的转移,相应财产由相对人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征用则通常不转移财产所有权,行政主体只是对相对人财产“借用”(强制性“借用”)一段时间,用完以后仍回还相对人。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行政主体都应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5、国家组织实施的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和相关活动致使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核电站的修建和运作、化学物品的生产、运输和存放、监狱和精神医院的治理等,都可能(不是必然)因各种原因使个别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种损害。

  6、行政机关根据政策的需要撤销或改变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例如,行政机关为了改善生态或生活环境,决定进步特定地区的环境标准,为此撤销原发给相对人的某种生产或采矿许可证,相对人因此停产停业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如前述案件的情形) 。

  7、部队军事练习、军事演习导致相应地区部分个人、组织的财产损失,甚至导致个别人身损害。军事行政补偿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战时军事行为致害的补偿;一是对平时军事练习、军事演习行为致害的补偿。一般行政补偿法只调整后一种军事行政补偿,对前一种军事行为致害,并非所有国家都予以补偿,对此予以补偿的国家,通常也只是在战后制定特别补偿法规定专门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四、行政补偿的程序

  行政补偿可适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种程序,但行政程序应为司法程序的必经前置程序。

  1、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可包括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书面审查相对人的申请或当面听取相对人陈述和接受相对人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作出给予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决定、向相对人投递决定书和告知相对人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等步骤。此外,某些行政补偿(如公民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的补偿)也可不经相对人申请而由行政机关主动发给相对人。如行政机关不主动发给,相对人亦可自行申请。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司法程序。司法程序不是必经程序。相对人如接受行政机关就其补偿申请作出的决定即不再引起司法程序,只有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就其补偿申请作出的决定时方引起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即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行政补偿诉讼一般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有关行政补偿的、法规可补充规定某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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