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於兴中的“法治三篇”(2)
2016-02-28 01:02
导读:这三篇文章基本可以形成一个整体,现在来看其内容与结构题目,首先内容上看,三篇文章都是“法治”,《作》文讲的是作为文明形态之一“法治”题目
这三篇文章基本可以形成一个整体,现在来看其内容与结构题目,首先内容上看,三篇文章都是“法治”,《作》文讲的是作为文明形态之一“法治”题目,《在》文讲的是中国落实人权公约过程中的法治建构题目,《强》文则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背景和熟悉论基础的批判与反思,三篇文章在结构上或关系上可以表述为“不同层面、相互递进”。具体而言,《作》文是从文明或文化层面对作为文明形态的法治进行了法理分析,而《在》文则进进了实践领域,就中国落实人权中的法德二维并治模型建构的实践探讨,最后《强》文则从哲学反思的层面和高度指出“法治不是终极的善”,并呼吁走出唯法而治的歧路,三文相互递进,层面清楚,逐步深化。
三、心得与反思这里我简章的想讲三点。一是批判的精神。读完三篇文章,浑身不知不觉地布满了一种震奋的气力,这种气力也许就是来自于其字里行间的批判与反思精神。而这种反思与批判精神对于我们这些接近西方法治文明价值观比较多的年轻一代来说无疑是一记棒喝。从19世纪中期晚清的大规模修宪立法、洋务活动为出发点,德法之争就从未真正中断过。当时在清末为“礼法之争”,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治派终极通过自身的努力以及日本等外国专家的配合,完成了中国历史上较为“时髦”的近代法律体系,请留意,我在这里用的一个概念是“时髦”,而不是什么“”、“公道”、“完善”等概念,由于在当时的国际背景和历史条件下,他们所进行的立法工作是在一个没有法治文明熏陶、没有法治精神支撑、人治和独裁传统十分浓厚的国度里所进行的,甚至晚清政府的国家意志是愚民的,为保全王位而走的形式主义罢了,这种“立法”与其说是立法,不如说是“定律”。也正是从这里开始,中国人观念中的“法律”概念便逐渐成了一个前偏后正、轻法重律甚至往法存律的怪胎,所以时至本日仍然有好多中国学者们以为“法律就是规则”,当然在西方也有法律是“规则治理的事业”之说乃至有纯粹法学。但试想一下,我们有了民法,但我们讲过诚信没有?我们有了刑法,但我们有过司法公正没有?一如一国有了宪法,国民就能享有真正完整意义的人权吗?!试回想一下西方法治文明建设历程,有多少不是经过法治精神的、经济危机的阵痛、政治着急的平衡与反思。所以强势文化送给我们的(或者我们从中所学习到的)只是“律”而非“法”。它是一个只有形式没有精神内容的东西,一个没有历史文化沉淀为背景的移植或叫杂交,逾淮为枳不复为橘。中国走上法治之路与其说是历史的必然,勿宁说是一个伟大而无奈的“政治决定”,一如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那样,这是一个跨世纪的悖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是人本的关怀。最能体现这一关怀的便是《作》文中最后那句布满柔情却又无比震撼的转折复合句,即“一个完全建立在智性和之上的,也就是一个法治社会,只能造就一大堆现世主义的个人主义者,却孕育不出秉性健全的人来。”他还说,法治一元的文明秩序,充其量只能给人的智性的开发提供一片乐土,但却无助于心性和灵性的培养。法治文明秩序是理性主义指导下的一种社会秩序理想,想追究其理想逻辑出发点,也许我们要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那句“人是(社会)的动物”的断论,由于我们是社会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秩序化的存在形式,故而我们须是有规则制约的亦即法治的存在。但我们可以再问一句,人是政治的动物吗?或者这样问更适合于表达我的意思,即人只仅仅是政治的动物吗?人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这个实在人类一直在追问,考虑到今天也没有停止,在对这个题目的思考与追问过程中,让人类走上理性主义的道路之第一人应当算是柏拉图,但后来又把人类彻底带进理性主义对殿而迷失了、出不来了的就是康德,他把理性分成理性和实践理性,当然康德指出的这两条路终极分别为黑格尔与马克思分别继续并各自到顶峰。遗憾的是,在这个“会当临尽顶”的理性主义高处,我们却迷失了自己,找不到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而於兴中先生在解决“人存在于各种各样关系中”这一命题时指出,人与自己的关系包括人的心性、灵性和智性三方面的发展,人与人的关系有建立在感情(感性)基础上的关系和准自然关系,建立在功利理性基础上的工作和交换关系,这一论说显然已走出了理性主义怪圈,再次确立了人的有感情、有灵魂同时也有理性的真实的存在,这才是真正的人本精神,这也是我在前面讲“三性文明”时所点到的。